一、執行監視居住租住得房屋可以嗎?
是可以的,監視居住并沒有規定不能住在租的房子里,但應該向公安機構報告經常居住地在什么地方。因此租的房子也可做為居住地的。
監視居住中的固定住處的認定標準是必須是合法建筑物,犯罪嫌疑人享有居住使用權,固定住處必須有較長時間的穩定性,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經常居住的是賓館酒店等這些地方,這不應該作為固定住處,如果是這樣的話,公安部門在實施監視居住的時候就會指定居住地。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在公安機構內部將會有明確的記錄,在本戶籍地也是可以查到的,并且嚴格地說,監視居住就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的。但不會對外公布,所以不會有什么影響。
監視居住一般由居住地當地的社區矯正組織負責實行,會采取比如以GPS定位被監視人手機,隨機撥打被監視人手機等方式來監控其行動,
或者根據被監視人的地址,隨時上門調查。監視居住一般適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適合執行刑罰的情況,例如犯罪嫌疑人有比較嚴重病情的情況。
二、監視居住結束后如何處理?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構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部門報告,得到同意后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部門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機構長決定后,通知辦案部門,并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在租住的房屋里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期滿之后,需要由辦案部門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監視居住是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在監視居住期間,未經執行機構的許可,被監視者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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