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了辦公室后不想用了怎么辦
1、在租賃期限內不想租賃辦公室的,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但要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
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
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
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
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
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
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
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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