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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核準獲得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且與之簽訂了有關協議的,為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
醫保定點醫院是指社保部門公布所管轄區域內的具有社保醫療資格的醫院名單,參保人根據所公布的名單,選定自己就醫的醫院,然后社保部門審核合格后,發給參加醫保人員醫保卡,憑醫保卡到指定的醫院去就醫,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否則不能報銷醫療費。
醫院分為甲類醫院和乙類醫院.甲類醫院又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一般情況下,醫保定點醫院每人可以選擇4個,其中包括1個必選的社區醫院。
2023年1月,根據國家及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有關規定,上海市新增18家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
其中新增青浦區: 上海醫大醫院 地址:上海市青浦區徐涇鎮倪家角路39號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院)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之日起,將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
擴展資料:
管理制度
1、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協議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的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協議有效期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和有關參保人員,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2、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懸掛《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妥善保管,不得 *** 或損壞。醫保經辦機構在與定點醫療機構解除或終止協議后,應及時收回定點標牌。
3、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在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印發的病歷本上詳細記載檢查、治療、用藥等情況,凡提出處方外配要求的,定點醫療機構應提供外配處方,并加蓋定點醫療機構有效印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定點醫療機構
法律分析:定點醫院是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和醫療保險機構簽訂協議,并經過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醫院,主要為職工中的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而且參保人員在就醫的過程中,醫院需要在統一的病歷本上記載詳細的問診以及用藥情況。定點醫院主要為城鎮職工中繳納了醫保以及保險的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且承擔有相應的責任,另外參保人員在醫院就醫時,醫生需要在統一的病歷本上記錄詳細的病情以及處方、用藥情況。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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