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4日,被告趙某到原告房屋中介公司看房,并簽訂了看房確認書。確認書約定甲方(被告)在看房后,甲方與房屋權屬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時,甲方應支付房屋總價款的1.5%作為中介傭金支付給乙方(原告),支付日期為簽訂合同當日一次性支付。看房確認書中體現“乙方提供并帶領甲方現場了解共兩處房源,房源信息為房屋位置英雄會6-2109,建筑面積47平方米,價格32萬元;房屋位置英雄會6-1431,建筑面積47平方米,價格35萬元。”2023年6月26日,被告通過另一家中介公司與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屋位于開發區銀座尚品6號樓公寓2109室,房屋面積47.08平方米,價款31萬元。雙方因中介傭金無法達成一致協議而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傭金。
【律師評析】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在原告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下,到原房主處看房后,之后又與另外一家天地源中介公司達成居間合同,也到原房主處看房,但最終被告通過天地源中介公司與原房主達成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務后又與另外的中介公司達成居間服務并最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跳單”行為,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在現實生活串,隨著商品房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房屋出賣人利用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源信息,而中介市場不規范,從而導致了中介市場交易更加混亂。
“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繞開中介公司而與房屋出賣人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從而致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服務費,該約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根據該條款的約定,衡量買方是否構成“跳單”的違約行為,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這種情況,就不構成“跳單”行為,買方就不構成違約,也就無需再向原告支付中介傭金。
看買方是否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這就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問題。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作為中介公司應承擔舉證證實:作為買方的被告確實利用此信息與天地源中介公司惡意簽訂中介合同,避免中介費用。而原告并沒有舉證予以證實,故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本案涉案的原房主是一房數掛,掛在全市各房屋中介公司,屬于房源信息共享型,因此事實上也難以證明買方利用原告中介公司的信息、機會等機會,而且被告在與原房主簽訂合同時,確實向后一個中介公司即天地源中介公司交納了相應的傭金,因此被告作為買房人主觀上并沒有逃避傭金的惡意。
綜上所述,原房主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的同一房屋,原告作為房屋中介公司,并不享有涉案房屋的獨家中介權,被告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最終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即天地源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因此,根據現有查明的事實,無法去認定被告利用原告中介公司的信息、機會與原房主達成房屋買賣協議,故被告不構成“跳單”違約行為,即被告不構成違約。
另外,原告僅為被告提供看房服務,并未履行看房確認書約定的促使被告與房屋權屬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義務,并未促成合同成立,故原告請求被告按照看房確認書約定支付居間服務費用的主張,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致電北京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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