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醉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就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眾所周知,目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毫升的是屬于酒后駕車: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就是醉酒駕車。
不過,10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肖某某血樣中檢出究竟濃度達124.77 mg/100ml,結果48小時之內就被判處了緩刑,這是怎么回事?
【案例】肖某某危險駕駛案
被告人肖某某,2023年11月11日21時許,酒后駕駛小型轎車途經福建莆田秀嶼區東莊鎮前云村圓圈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呼氣檢測,肖某某的酒精呼氣檢測值為124.6mg/100ml。經鑒定,從肖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24.77 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1月12日13時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立案后,檢察官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查閱相關證據材料后認為,本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肖某某亦如實供述,對鑒定意見沒有異議,無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建議對本案適用48小時速裁辦理機制。
12日15時移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2日16時,檢察官訊問肖某某,肖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檢察官告知肖某某其涉嫌的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量刑情節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后提出的量刑建議,同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肖某某對罪名、量刑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建議沒有異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3日10時,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本案,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肖某某服判,不上訴。
【說法】速裁程序是我國多層次刑事訴訟程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節約訴訟資源,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經全面實施,但是適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這一制度所蘊含的效率價值尚未得到充分彰顯。對檢察機關來說,由于適用速裁程序法定辦案期限短,認罪認罰工作任務重,有些輕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諒解工作,其實并不簡單,導致有的檢察官不愿用、不會用、不善用。
對事實簡單、清楚,證據類型化、易收集,定性無爭議的案件,如危險駕駛案件,應當密切偵、訴、審銜接配合,構建案件快速流轉辦理機制,有效提升辦案效率。該案中,莆田市適用48小時速裁辦理機制處理危險駕駛案件,平均用時僅42小時,極大地節約了訴訟資源,減少了訴訟參與人的訴累。
同時,該案中堅持提速不降低質量,通過在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立值班律師工作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獲后24小時內獲得法律幫助,值班律師可以就案件處理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確保速裁案件兼顧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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