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登記是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都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只能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同之后才能進行,也就是說,只有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后才能進行登記備案,而不是先登記后簽訂合同。房屋租賃登記是備案性登記,不是審批性登記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均明確規(guī)定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所謂備案,從文字上理解就是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有關事項,存案以備查,不需要答復。因此備案的含義從當事方來說,就是向有關部門報告,起告知作用。從接受登記的機關方來說,備案就是保存有關資料起公示作用,不存在批準問題。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如租金數(shù)額,租賃期限,違約責任等,均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xié)商確定,登記機關無權干涉,亦不需要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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