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交付須符合下列條件:
1、驗收合格;
2、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配套基礎生活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二)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接收:
1、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2、交付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道路、電梯、供水、供電、燃氣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基本使用條件的;
3、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等未通知買受人的;
4、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處理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時,一般將房屋質量問題劃分為三個層次:1.明顯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所謂“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主體結構問題當然也包括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問題。2.屬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質量問題。這是指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經修復后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3.介于前面兩種情形之間的一種情形,即“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而對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屬于法官根據生活常識自由裁量的范圍,常常參考如下幾個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經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認定影響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則居住人應以醫院病歷證明或相關部門技術檢查認定結論為準。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積的滲漏導致居住人裝修被破壞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也應當認定為達到嚴重影響居住的程度。
修復次數。如果多次修復未果,也可認定為嚴重影響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應將房屋質量問題放置于房屋的整體價值及買受人的購買目的中進行綜合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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