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工傷傷殘鑒定最佳時間:在事故發生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我國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對交通事故出院后做傷殘鑒定的時間作出了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出院后的三個月內進行傷殘鑒定。受害者出院后,就可以向法院提交傷殘鑒定申請。由于傷殘鑒定需要排隊等待,因此出院后申請的,在傷殘鑒定限制時間結束前,就可以輪到該受害者進行鑒定了。
一般來說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當然,不排除有時候工傷案情比較復雜,需要調查取證致使時間延長的可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1、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是同一意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鑒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鑒定。
2、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條款中,若對該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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