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在辦理案件的時候,發現大家對取保候審這個法律術語比較感興趣,回想了一下辦理案件的時候當事人咨詢的法律問題,想起一個法律咨詢點,取保候審一般繳納多少數額合適?
接下來,通過一問一答的方式為大家解讀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法律術語
一、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定義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二、取保候審計算標準是什么情況?
1、保證金起點數額:1000元比較起
2、具體數額:首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其次考慮的的是根據案件的主客觀預判案件可能判處的刑罰的輕重,還需要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情況。
法律條文鏈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什么時間可以退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從現有法律的規定來看,取保候審保證金退還時間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返還時間,但是規定了相關的返還程序,實踐中,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一般就認定取保候審結束,這個時候可以退還。
法律延伸: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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