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中共黨員, A省閩榕縣水利局副局長兼縣砂石辦主任。
2023夏,閩榕縣上街厚美砂場股東張某通過他人介紹與陳某相識。在隨后的交往過程中,張某多次提出,當其運砂船因超載或證照不齊被查獲時,希望陳某能給予關照。對此,陳某未予表態。為了與陳某搞好關系,張某分別于2023年春節和“五一” 期間到陳某家中送去1萬元,陳某全部欣然收下。
【分歧意見】
關于陳某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行為構成受賄違紀;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行為構成收受禮金違紀。
【評析意見】
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受賄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收受禮金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登記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禮金,按照規定應交公而不交公的行為。
受賄行為與收受禮金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到本案,問題的焦點便是,陳某有無為張某謀取利益。如果有,則其行為構成受賄違紀;如果沒有,則其行為構成收受禮金違紀。
本案中,張某在兩次向陳某送錢的過程中,均未提出具體請托事項。由此看來,陳某似乎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謀取利益。但是,張某曾多次向陳某提出,當其運砂船因超載或證照不齊被查獲時,希望其給予關照。由此推之,在收受張某所送金錢時,陳某不可能不知道,即明知張某具有具體請托事項。
受賄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權錢交易”,“為他人謀取利益”是行受賄雙方因財物與權力互相交換所達成的一種要求和承諾的默契。從利益實現過程看,“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動態的,包括意圖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正在為他人謀取、尚未謀取到利益,以及已為他人謀取到利益等不同階段。不論處于哪一階段,都不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同時,法律法規之所以將“為他人謀取利益”規定為受賄行為的構成要件,意在將“感情投資”和親友之間饋贈的現象排除于受賄行為之外,但“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情形不屬于接受他人的“感情投資”,也不是接受“饋贈”。
關于上述內容,《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便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因此,陳某行為應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違紀。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