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律師,我們在接待當事人的時候,偶爾會聽到一些當事人說,他和某人因為某事發生了糾紛,想要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的這種說法對嗎?顯然不對!在這種情況下,這些當事人顯然沒有搞清楚起訴和上訴的區別。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二者的區別。
所謂起訴,是指原告因為與被告發生爭議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行為。
起訴,意味著原告第一次將與被告的糾紛訴諸法院,由法院居中裁判。原告向法院起訴,提交的是起訴狀,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身份是原告和被告。
而上訴則不同,上訴指的是原告與被告因為糾紛而起訴到法院后,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但是原告和被告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而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由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進行司法監督的行為。
當事人向上級法院上訴,提交的是上訴狀,當事人的身份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這也意味著,起訴是在一審程序中出現的概念,而上訴則是二審程序中才出現的概念。先有起訴,才能有上訴。
因此,本文開頭當事人的正確說法應該是,他和某人因為某事發生了糾紛,想要向法院起訴,而不是想要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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