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是指以違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占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
網友咨詢:
2023年8月6日0時30分許,張思雨在北京市昌平區東關南里小區,以“拉車門”的方式進入沈某停放在此的本田雅閣牌汽車內,盜竊車內副駕駛手扣內的現金人民幣兩萬余元。
張思雨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北京盈科(泉州)律師事務所徐曉鵬律師解答:
張思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
張思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張思雨表示自愿認罪,家屬代其積極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徐曉鵬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多次為公司合規、個人事務提供專項法律意見;經辦大量合同糾紛及經濟糾紛案件;擅長民商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