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的獨立價值對社會正義的實現——從正當防衛的司法適用對社會治理的影響展開
內容摘要:法之于社會的價值在于其規制人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幫助實現社會正義。犯罪行為作為對于人的權利、社會秩序的嚴重侵害行為,導致了社會及其成員對其利益保護的需求,于是國家制定了刑法,以實現該需求,由此產生了刑法價值,即刑法對于實現社會正義的功能。然而長期以來,刑事司法實務過于重視刑法的工具價值,忽視刑法的獨立價值,導致刑法價值與社會正義產生背離,并導致社會正義觀的扭曲。隨著對刑法獨立價值在司法實務領域逐漸得到重視,刑法價值開始逐漸回歸正義,并與社會正義逐漸契合。刑法的獨立價值對實現社會正義意義重大,需要進一步加深對刑法獨立價值的認識,在實務中充分、準確體現刑法獨立價值,才能建立符合道德、正義的社會價值觀,實現社會正義。通過從價值的角度探討刑法的基本原則和有關制度,以期為刑法實現社會正義提出另一條通路。
關鍵詞:刑法價值 獨立價值 社會正義 正當防衛
法律,包括刑法,無時無刻不因其對道德、正義的體現和影響,而對社會大眾的道德心理和內心正義產生影響。雖然道德有時并不能轉化為法律,甚至與法律并不一致,但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轉化為法律,成為社會行為之規范。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道德在某種情況下,也是法律追求的一種狀態,甚至道德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法律某方面的獨立價值。而現代法治文明認為,正義至少在應然狀態下與法律是一致的,正義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正義既是法律追求的目標,即法律是實現正義的工具;同時正義也是法律自身的精神品格,即正義是法律的獨立價值。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規范,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是國家對破壞社會最嚴重的行為——犯罪行為進行打擊的工具。國家創設刑法的價值,即在于以刑法打擊犯罪、保護人權。
但如果刑罰僅僅成為打擊犯罪的工具,在面臨國家意志超越界限或者社會對正義判斷產生沖突的時候,將導致非正義。為此,除了打擊犯罪的工具價值以外,刑法還須具備其自有的精神品格,即刑法的獨立價值,以其獨立價值在實現其目的的同時,實現社會正義。但體現刑法獨立價值的罪刑法定原則、罪刑均衡原則、人人平等原則以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制度等,由于理念認識不足和實務適用偏差,刑法的獨立價值并未能良好體現。由此對社會正義觀產生了一系列深遠的影響,導致一系列社會問題的產生。對刑法獨立價值問題的研究,是研究刑法價值的重要方面,也是更好實現刑法目的的重要保障。為此,我們需要加強對刑法獨立價值的認識,重視刑法獨立價值對社會正義實現的巨大影響,發現刑法存在的哲學基礎和正義根基,確保刑法運行、刑事政策制定的正確方向,并通過對刑法獨立價值的充分展現,追求社會正義的實現。
一、法的價值概述
在探討刑法價值之前,為了說明刑法價值的內容和內涵,需要對價值、法的價值的內涵進行必要的梳理。當然,此處探討的價值是哲學意義上的價值概念,區別于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概念,更不是指日常生活中的價值概念。哲學意義上的價值,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某種需求的功能。馬克思主義認為:價值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價值體現的是客體與主體之間的某種關系,屬于關系范疇,具體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某種需求的效益關系,表示客體的功能、屬性與主體需求之間的一種效用、效益、效應關系的哲學范疇。馬克思認為,價值“是人們所利用的并表現了對人的需要的關系的物的屬性”。
哲學意義上的價值概念,可以從主體和客體兩個角度來對其進行理解:從主體的角度出發,作為主體的個人及群體與外界的關系是個人及群體對外界的某項需求,揭示了個人及群體一切實踐活動的動機。從客體的角度出發,客體與個人及群體的關系是客體所具有滿足主體需求的積極意義和功能,即體現客體的有用性。然而,無論從哪個角度出發,價值都是一個表征關系的范疇,它反映的是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即價值關系。“價值是關于主體需求與客體本質屬性之間的一種關系范疇”。這里人是主體,外界是客體,人與外界之間的需要與滿足的對應關系就是價值關系。
法是規范人行為的社會規范之一,區別于道德、禮儀、習俗等。在一系列的社會行為規范之中,之所以國家創設、社會接受了法的存在,那么法應當是對人以及社會存在某種價值,也即法與社會之間具有價值的需求和滿足關系。法的價值,也可以稱為法律的價值,就是法滿足社會某項需求的功能、性能、品質,是法對于社會的有用性的體現。具體而言,就是法律對社會道德、正義、秩序的實現價值。因法具有如此特殊的價值,使其區別于道德、禮儀、習俗等社會規范而獨立存在。
在法的價值關系中,社會是主體,法是客體,而實現社會正義等目標就是法的具體功能。對于社會正義的實現價值,又包含兩個方面:第一,法的工具價值,即法依靠其特有的屬性、原則、制度,保護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社會有序、環境和諧、經濟發展等一系列社會正義的實現。這種價值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標,因而又稱為法的“目的價值”。第二,法自身具有的對于正義的信仰,指導著人類的思想,乃至形成人對法的信仰,形成法文化。它體現法的良好精神和品格,引導社會正義的實現。這兩個方面的價值功能,筆者稱之為法的工具價值和獨立價值。這兩個方面分別發揮著其各自的作用,共同促進法之于社會價值功能的實現。
然而,由于從理念到實務對法的工具價值的偏重和對法的獨立價值的忽視,導致法在實現社會正義過程中產生一系列問題,進而破壞社會正義。故從這個角度而言,加強對法的獨立價值的重視,似乎顯得更為緊迫。法的獨立價值,關乎人與社會的良好期望、積極追求、崇高信仰,它類似于一種高于現實狀態的理想狀態,代表著人和社會相關思想與行為的目標。這個體系包括了法的各種價值目標,如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當然這些目標項下還可細分為具體的價值目標。也正是這些獨立價值指導著法的具體功能和作用的實現,因為法的獨立價值似乎更能體現人們所珍視的那部分精神與品格,代表著善良之法的應然狀態和對應然狀態的追求。
二、刑法的價值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其目的在于打擊犯罪、保護權利,調整和維護社會底線秩序,也被稱為“最嚴厲”的法律、“最后”的法律。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是社會道德的保障;在全部情況下,法律是社會正義的保障。對于挑戰和破壞道德秩序、正義秩序的行為,法律創設了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規制。這些非道德、非正義的行為在最嚴重的情況下,超越了一般法律調整和規制的范疇,嚴重威脅和侵害公民、社會、國家的重大利益,于是國家創設了刑法,將這些嚴重侵害公民、社會、國家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對此予以規制。
由此可見,正是因為有犯罪的存在,才需要刑法的存在。換言之,刑法的存在是為了滿足社會打擊犯罪的需求。刑法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實現社會正義的重要保障。刑法的價值,就在于打擊犯罪、保護權利、維護社會底線秩序。
在談論刑法的價值時,往往將刑法的上述價值等同于刑法價值的全部。然而,刑法的上述價值主要指刑法的工具價值,而不是刑法價值的全部。如前所述,法的價值除了其工具價值以外,還有其獨立的價值,體現法的精神品格和價值追求,刑法的價值當然也不限于其工具價值。刑法作為法律之一部門,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人們的相互交往和行為”。除了工具價值,即刑法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的價值以外,還有其獨立的品格,即刑法自身所展現出的屬于它自己的獨特精神和價值追求,并引導社會公眾將這種價值賦予自己的行動,而這種精神對于實現其目的價值同樣具有重要意義。故刑法的價值分為刑法的工具價值和刑法的獨立價值:
(一)刑法的工具價值
刑法的工具價值,指刑法滿足社會打擊犯罪、保護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刑法的工具價值是其存在的價值基礎,其側重于發揮刑法的功能、實現刑法的目的。我國刑法的工具價值體現在我國刑事立法當中,刑法條文規定了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體現了刑法的工具價值。刑法第1條規定了刑法的立法宗旨,即“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刑法第2條規定,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從刑法的規定可知,我國刑法的目的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即刑法的工具價值在于打擊犯罪、保護權利、維護社會秩序。
為此,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了具體的罪名和刑罰,用以實現刑法的目的。從這個角度而言,刑法分則條文的規定,均體現刑法的工具價值,并以具體的條文規定,實現其目的和功能。
(二)刑法的獨立價值
刑法的獨立價值,指刑法自身具有的、保障其目的良好實現、協調其與社會價值觀的沖突、實現社會正義的刑法精神和品格。刑法的獨立價值強調的是刑法的正義性,應與社會正義保持一致,并且能夠有效維護社會道德和社會正義。
我國刑事立法也體現了刑法的獨立價值,具體體現在刑法規定的各項原則和相關制度當中。
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該條被普遍認為是我國刑法對犯罪的定義。但從該條的但書規定來看,該條規定了犯罪的本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對于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使其形式上符合犯罪的特征,但仍然不被認為是犯罪。可見,該條體現了刑法的另一獨立價值,即“無危害則無犯罪”原則。
該四個條文分別規定了我國刑法的四大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刑均衡原則以及無危害則無犯罪原則。這四大基本原則實際上體現了刑法的四大獨立價值,該獨立價值體現了刑法的法治文明發展等級。
刑法具有兩大功能,即社會保護功能和人權保障功能。而刑法的這兩大功能是需要通過其工具價值和獨立價值的全面展現來實現的,任何一方均不可偏廢。但在強調刑法工具價值以實現刑法社會保護功能的氛圍下,強調其獨立價值以實現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就顯得更有意義。
三、刑法的獨立價值
刑法的獨立價值,體現刑法自身獨有的精神品格,以實現社會正義為信仰。正是由于刑法在施行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才需要刑法的獨立價值作為權衡和選擇的標尺。刑法的獨立價值的核心是社會正義,其最終目的是追求正義的實現。
(一)刑法獨立價值的存在基礎
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以打擊犯罪為目標。如果對刑法的施行不加限制,將導致打擊面的擴大、懲罰的不當加重等后果。為此,刑法通過體現其獨立價值的基本原則,對刑法實施過程予以調整和糾錯,確保刑法目的的準確實現。
刑法在施行的過程中,還會遭遇模糊甚至空白地帶,無法從形式上判斷如何適用刑法,導致“刑法失靈”,甚至產生與社會期待的背離,引起社會正義的扭曲,給社會造成一系列不良影響。為此,刑法通過體現其獨立價值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對刑法的適用加以引導,確保刑法的適用符合刑法獨立價值的精神,符合社會正義。
如果缺少獨立價值,或者忽略甚至扭曲獨立價值,就會導致機械套用刑法,將導致刑法適用的錯誤,限制工具價值的實現和引起社會正義的扭曲。理查德·波斯納在《超越法律》中批評了單純的實用主義法學,他認為如果在法律中只講實用主義,那么“實用主義就死了”。法律除了實用,還要有超越它的精神方面。
至少自1997年刑法頒行以來,因阻止侵害而實施防衛卻被司法認定為有罪的案件,時常見諸報端,引起輿論的普遍不滿。但司法體系對此長期未予重視,直至十數年后,形成了社會普遍的“冷漠氛圍”,見義勇為鮮有出現,“遇事躲著走”成為社會的普遍心態。究其原因,是對刑法獨立價值中鼓勵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的認知出現了問題。正當防衛制度體現的刑法精神在刑法施行中的缺失,不僅導致個案處理的錯誤、個人合法權利難以保護,而且導致了社會價值觀和內心信仰的嚴重扭曲,刑法追求的功能與社會正義產生了嚴重的背離。正當防衛制度被形容為“睡眠條款”,一方面反映出該制度在實際適用中的嚴重問題,另一方面也道出了問題的根源:刑法該方面獨立價值的缺失。2023年全國多地發生了數起“反殺案”,均涉及防衛情節,再次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和公眾對認定正當防衛、維護社會正義的強烈訴求。公眾如此關注,反映了多年來刑法正當防衛的確實到積累的刑法適用與社會樸素正義的嚴重背離。2023年發生在昆山、淶源等地的幾起案件,在輿論關注下,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體現了以民意輿論為代表的社會正義對刑法線性適用的糾偏,實現個案處理符合社會正義。2023年國家立法層面出臺關于正當防衛的新規,體現了立法開始重視正當防衛的正義精神對維護社會正義的重要價值。
(二)刑法獨立價值的內容
如前所述,刑法的獨立價值,既保障刑法目的的良好實現,又對司法空白、模糊地帶的刑法適用予以“導航”。我國刑法的獨立價值體現在刑法的基本原則、相關制度的規定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3條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其核心含義在條文的后半段“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是法治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該原則是與成文法的誕生相伴隨的。由于不成文法(也稱“神秘法”)不為公眾知悉,人們無法判斷何種行為屬于犯罪,不能準確預測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何種后果,導致個人極容易被肆意定罪處刑。為了杜絕此種局面,隨著法治文明的進步,成文法誕生了,隨之產生了刑法的該項獨立價值——罪刑法定原則。為了確保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該原則當然蘊含如下內容和要求:
(1)成文法主義。沒有成文法,就沒有罪刑法定原則。一切應以公布的法律為準,且不得以“內部規定”“會議紀要”“內部請示”等變相取代成文法。
(2)法不溯及既往。不能以事后法就以前的行為進行評價,除非這種評價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3)規定的明確性。條文必須明確,對罪與非罪具有明確的判斷標準。為此,罪刑法定原則必然禁止類推解釋、禁止絕對不定期刑罰、禁止處罰不當罰行為以及禁止法定刑以外的任何不均衡刑罰及殘酷刑罰。
罪刑法定原則是為了保護無罪的人不受追究而設置的,有利于保護個人權利、促進法律正確實施、推動法治文明進步、限制司法官擅權行為、實現社會正義。
2.人人平等原則
刑法第4條規定了人人平等原則,即適用刑法人人平等。該原則的核心在于“適用”二字,其實質內容在于法條后半段“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人人平等原則也是法治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等級社會,上層等級的人犯法往往享有豁免的特權,由此導致特權階層肆意犯罪,動輒破壞社會秩序,踐踏他人權益。為此,隨著法治文明的進步,產生了刑法的該項獨立價值——人人平等原則,杜絕因享有特權而發生的犯罪行為,以此確保社會的公平,進而平等、有效地適用刑法,促進文明進步。
人人平等原則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刑罰執行平等。該原則確保任何人犯罪,不論其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都平等地適用法律,杜絕特權。
當然,對于婦女、老人、未成年人以及具備其他情節的人員,刑法規定了相關的定罪處罰要求,在平等的基礎上,體現出刑法在某方面的價值取舍和利益保護,與人人平等原則并不沖突。
3.罪刑均衡原則
刑法第5條規定了罪刑均衡原則,即罪責刑相適應。該原則旨在限制司法者擅用處罰權力,其核心在于實現輕重不同的罪名的刑罰輕重的均衡以及犯罪人對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罪刑均衡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刑罰強度要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即輕罪輕刑,重罪重刑;輕情節輕刑,重情節重刑。截至2023年10月,我國刑法規定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經濟安全、國防安全等各個方面的罪名共469條,罪狀多種多樣,危害程度不一。犯罪的形態也毫不一致,導致危害結果也不盡相同。為此,罪刑相當、罰當其罪,成為刑法的內在精神。
(2)刑罰強度要與刑事責任的輕重相適應。罪行輕重是刑事責任的基礎,同時刑事責任的輕重還綜合犯罪的主客觀因素以及行為人的主體因素進行評價,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動機、行為性質、犯罪結果、行為人年齡、性別、經歷等,都可能對最終刑事責任的認定產生影響。對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苛以刑責,不能超過其應負的刑事責任。
罪刑均衡原則在刑法的具體施行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除了防止司法者濫用處罰權之外,還能指導、協調犯罪與刑罰之間、刑事責任與刑罰之間的均衡關系,還規范不同犯罪之間的刑事責任、刑罰的輕重關系,體現刑法打擊的重點;同時給社會成員個體指出了清晰明確的行為后果,對打擊犯罪、預防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4.無危害則無犯罪原則
對該原則的認識存在一定爭議,國內學界一般認為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上述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而并未將無危害無犯罪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內容。
普遍觀點認為刑法第13條是我國刑法對犯罪定義的規定。筆者認為,該條還規定了犯罪的本質,即犯罪是對社會產生危害的行為;進而體現了刑法的一項獨立價值:無危害則無犯罪原則。根據該原則,對于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使其形式上符合犯罪的特征,也不被認為是犯罪;對于有一定危害,但情節顯著輕微的行為,也不可評價為犯罪。
筆者認為,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無危害則無犯罪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
(1)無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使形式上符合犯罪罪狀的描述,也不認為是犯罪。這里的社會危害性不等同于行為產生的結果,有些行為實際上已經產生了結果,但仍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此種情況,由于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則行為不是犯罪。
(2)情節顯著輕微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這里的情節顯著輕微是實務甚至在理論界,僅僅被認為是犯罪手段、行為后果、涉案金額等方面的顯著輕微;實際上,這里的情節顯著輕微還包括動機、倫理、人性、正義甚至經濟、利益大小等因素。或者說,一個行為并未沖擊基本秩序,并且體現了人性善良和社會正義因素的行為,則可被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對此種情況,由于顯著輕微,則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
無危害則無犯罪原則意義重大,它不僅在模糊地帶指導刑法的適用,而且充分體現刑法的精神和蘊含人性基礎、思想倫理、利益衡量等內涵的社會正義。該原則對于識別有表面結果但無實質危害、符合刑法精神和社會正義的無罪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并由此衍生出刑法的兩大制度: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規定,蘊含了無危害則無犯罪的原則精神,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并被寫入刑法,成為刑法的獨立價值;并進而為社會正義的實現提供了引導:正當防衛體現了刑法鼓勵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精神;緊急避險體現了刑法對緊急狀態下利益選擇的容忍。正因為有正當防衛,我們才知道見義勇為是被鼓勵的;正因為有緊急避險,我們才可以將因饑餓而盜竊和為不勞而獲而盜竊區分開來。
(三)刑法獨立價值的意義
刑法的獨立價值在于對刑法適用進行糾偏糾錯,對模糊地帶進行引導,確保個案處理符合正義,最終實現社會正義。
雖然刑法的工具價值體現其存在的基礎和功能,但刑法的獨立價值更能體現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更能體現刑法的精神品格、更能體現刑法代表的社會正義。刑法的獨立價值能夠保障刑法目的的具體實現。如果只講工具價值而不講獨立價值,則不僅使刑法淪為沒有任何品格和信仰的工具,導致對刑法的機械套用,而且甚至導致刑法適用與社會正義的背離。“在比較確定的預期下,我們才能進行一切社會交往和社會活動”,一般認為,只有法律的規范才能夠對人的行為給予預期結果的指導,“法律以及其他各種在功能上起這種作用的規則,就在許多領域保證著這個世界不會突然該換模樣”。
但是,明確的法的獨立精神,同樣更夠給人以指引,甚至比具體的規則更加明確。在發揮法的工具價值的同時發揮法的獨立價值,才能在不同方面實現社會的需求,引導社會各方面的精神、信仰追求。具體到刑法而言,在發揮刑法的工具價值的同時發揮其獨立價值,才能夠使個案處理符合正義,才能實現并持續引導社會正義,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通過她的判決改變了美國,也改變了世界,就是通過其內心秉持的正義,將這種正義體現在對案件的裁判當中,從而實現對社會正義的指引。
以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適用情況對社會治理的影響為例,近年來,媒體報道了大量因防衛而引起的案件被定罪判刑的事件,引起了社會對司法判決的廣泛質疑。長期以來,公民普遍缺乏安全感、面對不法侵害不敢挺身而出,社會缺乏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精神氛圍等等問題,與正當防衛制度不當適用、正義行為缺乏法律保護存在密切的因果關系。
近年來,國家立法層面注意到正當防衛適用與社會正義的普遍期待的巨大反差,開始通過個案的判決,引導刑法正當防衛制度的準確適用和價值回歸,力圖重塑社會正義。2023年連續發生的三起正當防衛案件,再次激起了民眾要求喚醒正當防衛制度的呼聲。
“8.27昆山反殺案”。2023年8月27日21時35分,在昆山市開發區,劉某醉酒駕駛轎車,行至某路口遇紅燈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被同時在此等候通行的電動車擋住。轎車乘坐人劉某見電動車騎乘人于某未讓出車道,而與于某產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后,仍對于某實施毆打。后劉某不依不饒,從車上拿出長刀,砍向騎車人于某。于某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在追砍過程中,劉某不慎長刀落地,于某見狀立即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劉某。劉某慌忙躲避逃竄,后被砍傷倒在草叢后死亡。警方以刑事調查立案,于某被警方控制。
隨著現場監控視頻曝光,“昆山反殺案”案發時的真實情況展現在公眾眼前,死者劉某對于某的持續性的恐嚇、毆打、砍殺等行為引起公眾強烈憤慨。案發后,昆山市公、檢機關經調查、審查后,于2023年9月1日通報:于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
“福建趙宇見義勇為案”。2023年12月26日晚,鄒某(女性)酒后打車回家,李某要求一起走,被鄒某拒絕后強行上出租車來到鄒某住所,并要求去鄒某住所,被鄒某再次拒絕。李某尾隨鄒某上樓,并在鄒某關上房門后,用腳踹門,將門踹開,提出留宿。看到屋里還有其他女子后,李某又要求和鄒某出去過夜,再一次遭到鄒某拒絕后,李某上前對鄒某實施毆打,用水壺砸向鄒某的頭部,鄒某大聲呼救,李某卡住鄒某脖子。雖然引來鄰居圍觀,但無人相救。住在樓上的趙宇聽到呼救后下樓查看,見李某正在毆打鄒某,便上前制止李某,拉扯中與李某一同倒地。兩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趙宇兩拳,趙宇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接著上前打了李某兩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腳。與鄒某同住的賀某在李某闖進房間時就報了警,當晚,民警將鄒某、李某和賀某帶回派出所做筆錄。
后經法醫鑒定,李某腹部橫結腸破裂,屬重傷二級,2023年12月29日,李某報警,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2023年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將趙宇移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2月21日福州警方通報稱,檢方認為,趙宇的行為屬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后果。鑒于趙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
雖然對趙宇不起訴,卻認定趙宇行為構成犯罪。趙宇微博發出后,該起“救人反被刑拘案”引起輿論關注,趙宇具有明顯的見義勇為情節,且李某明顯正在行兇,給被害人造成嚴重人身威脅。見義勇為卻被定性為犯罪,引起輿論沸騰。在最高檢指導下,福建省檢察院指令福州市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2023年3月1日,檢察機關對趙宇作出了絕對不起訴決定,認定趙宇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7.11河北淶源反殺案”。2023年1月-4月間,女大學生王某(女)在北京某餐廳當服務員時,被王某(男)追求后拒絕,受到王某(男)反復糾纏,無奈返回河北淶源農村家中。2023年5月至6月期間,王某(男)攜帶甩棍、刀具多次到王某(女)家中滋擾,并揚言要殺害王某(女)家人。王某(女)及家人先后躲避到縣城賓館、親戚家居住,并向淶源縣、北京市等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多次出警對王某(男)訓誡均無效。
2023年6月底,王某(女)的家人借來兩條狗護院,在院中安裝了監控設備,在臥室放置了鐵鍬、菜刀、木棍等,并讓王某(女)不定期更換臥室進行防范。2023年7月11日23時許,王某(男)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墻進入王某(女)家院中,引起犬吠。王父見狀,立即讓王某(女)報警,并拿鐵鍬沖出房間,與王某(男)打斗,被王某(男)持刀劃傷。王母見狀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又被王某(男)擊打頭部、手部,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女)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某(男)見到后沖向王某(女),王某(女)轉身往回跑,王某(男)在后追趕。
王某(女)父母為保護王某(女)追打王(男),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女)上前拉拽,被王某(男)劃傷腹部。王某(男)用右臂勒住王某(女)脖子,王父用鐵鍬從后面猛擊王某(男),王某(女)掙脫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某(男)砍去。王某(女)父母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某(男)對打,擊打王某(男)直至其不再動彈。事后,王家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警方將三人刑事拘留,并于2023年10月17日移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1月21日,河北保定市政法委介入,指導市縣兩級公、檢機關審查該案。2023年2月24日,淶源縣公安局以王某(女)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終止偵查,以王某夫婦二人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3月3日上午,保定市人民檢察院通報王某夫婦屬正當防衛,決定不起訴。
2023年以來,從“昆山反殺案”到“趙宇見義勇為案”再到“淶源反殺案”,之所以觸動公眾的神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在于固有的刑事適用思維嚴重背離了案件中蘊含的社會正義。輿論意愿的實質在于體現社會普遍的正義觀,刑法的獨立價值恰恰應與社會正義相適應。三個案件最終在輿論的強烈關注和監督下,貫徹了刑法的獨立價值,適應了社會關切,實現了社會正義。
故刑法的獨立價值的意義,在于其能夠彌補刑法工具價值的片面,避免刑法的機械適用,實現個案處理符合社會正義。此外,刑法的獨立價值的意義還在于能夠獨立展示刑法的正義精神,為社會樹立追求正義的感召,為社會創造正義的環境,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刑法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喚回獨立價值的過程絕不等于輿論綁架審判,有時不當的輿論會干擾審判,導致個案處理違反正義。“在這個輿論場里,各種各樣的消息、意見、謠言、蜚語、誹謗碰撞激蕩,不斷形成一個又一個‘公論漩渦’。這種公論漩渦進而把更多的議論者卷入其中,制造出某種絕對的權力”。
對此,應當加以辨識,而辨識的標準仍是正義精神。而輿論綁架審判的現象產生的根源之一,在于刑法獨立價值的缺失。當刑法的獨立價值逐漸與社會正義契合,將越來越少地通過沸騰的民意將其引入司法審判。仍以正當防衛價值的逐漸回歸為例,2023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說:“媒體披露‘昆山反殺案’后,指導江蘇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見,支持公安機關撤案,并作為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公開發布;指導福州市檢察機關認定趙宇見義勇為致不法侵害人重傷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最高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價值的肯定,釋放出一個強烈的信號:“運用法治手段,讓正當防衛‘挺直腰桿’,該出手時就出手,不向違法讓半步。”檢察機關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防衛權利,使人民群眾“在追求美好生活的道路上,更有尊嚴,更有安全感”。人大代表對最高檢察機關的報告的肯定,以及社會對此的積極反映,表明正當防衛的正義性價值與社會正義相契合,有利于社會正義的重塑。暴力性的攻擊行為是對社會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嚴重威脅,其行為導致公民幾乎不可能通過事后進行救濟,必須予以及時防衛。
最高司法層面對正當防衛制度的態度,體現了依法保護公民防衛權、不對不法行為妥協、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23年8月28日印發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再次強調了依法認定正當防衛的堅決態度,體現了最高司法層面對正當防衛獨立價值的重視,體現了最高司法層面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實現社會正義的決心。
正當防衛指導意見旨在糾正過去刑法適用的機械思維,將對正當防衛的認定由僵化的套用法條回歸到以社會普遍正義為標準。如規定“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規定“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還規定“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雖然對于正當防衛的獨立價值的司法肯定和立法規范之于社會正義的實現的效果還有待觀察,機械的技術性分析的習慣、法官獨立審判的擔當以及不當輿論的惡意干擾等因素是否會妨礙正當防衛制度所鼓勵的“以正制暴”精神的實現尚不確定,但至少正當防衛制度開始被喚醒,其獨立價值對于社會正義構建的作用得到社會公眾、最高司法系統以及立法層面的認可。
四、發揮刑法獨立價值對實現社會正義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作用
如前述案例,雖然正當防衛人最終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但他們仍然經受了刑拘、逮捕,甚至移送審查起訴,乃至被認定為犯罪等經歷。而他們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依賴于對正當防衛的“技術要件”的分析和適用,而并非僅僅因為他們的防衛是基于公民權利和社會普遍正義。而與正當防衛司法認定遭遇類似狀況的,還涉及刑法獨立價值的其他方面,所涉及的當事人往往須支付巨大的代價才能實現司法對其權利的認可。
刑法的獨立價值對于社會正義的實現,除了通過保護公民權利體現正義精神以外,更重要的是以正義之精神對某行為的直接肯定或否定,杜絕和減少非正義的行為。如果拘泥于“技術要件”,必然導致對正當防衛的僵化理解。我國刑法實際上規定了某些法律的“直接判斷”。如刑法規定了“特殊防衛”,筆者稱之為“無限防衛”,對此等嚴重危險行為均可予以充分的還擊。前述三個案例的不法侵害人持刀砍人、半夜毆打婦女、持械私闖民宅,均可被評定為“行兇”。對此可以直接肯定防衛行為的正當性,而無須進行“技術要件”的評判,以此來杜絕和減少嚴重暴力犯罪。
但目前司法現狀仍然嚴重依賴“技術分析”,實是對刑法獨立價值的嚴重限制。也正因如此,刑法的獨立價值并未充分體現,未能全面體現社會正義,距離刑法獨立價值引導社會建立正義體系的理想狀態仍有巨大差距。
當前黨和國家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方面是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而法治是符合正義的法律狀態,實質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要以核心價值觀為指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具有定向導航的作用”。良法的法治狀態,是善治的國家治理的前提;善良的刑法,又是社會安全、和諧、有序、正義的基礎。在這個層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刑法的獨立價值達成一致和統一。
可見,刑法的獨立價值不僅確保刑法功能的全面實現,確保社會正義的實現,而且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和保障。為此,應當在發揮刑法的工具價值的基礎上,進一步賦予和實現刑法正義的獨立價值,樹立刑法獨立精神品格的權威,使其成為善法之治的保障,為實現社會正義提供有力保障,促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
結語
刑法的獨立價值對社會正義的實現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即刑法獨立價值之價值。在發揮刑法功能的同時,要更加注重刑法獨立價值的理念,恢復刑法獨立價值應有的功能,實現刑法與社會正義觀的統一,促進社會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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