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后律師是能做輕罪辯護的,即使當事人已經承認了自己的罪刑。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當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此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律師的辯護權來自于當事人的授權,但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保持相對的獨立性,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此為律師獨立辯護權的基本依據。
這意味著,即便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辯護人仍可堅持無罪辯護,除非當事人明確表示撤銷對辯護人的授權。
當然,法律賦予辯護人獨立辯護的權利,并不意味著辯護律師可以濫用該項權利。辯護人是否做無罪辯護,除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還應考慮到律師職業倫理及訴訟后果等問題,即:
1、在當事人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況下,律師堅持做無罪辯護,會令法官、檢察官產生當事人認罪態度不真誠的印象,影響實質辯護效果,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還會要求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具結書中簽字,以證明辯護人同意認罪認罰及相應的量刑建議。辯護人同意量刑建議后作無罪辯護,顯然是違反自我承諾的。雖然刑訴法及律師法等文件并未禁止律師違反自我承諾并對此規定相應的處罰,但該行為與社會一般的道德觀念不符。
我國法律雖未禁止辯護人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中做無罪辯護,但考慮到辯護效果及禁止違反自我承諾等原因,辯護律師不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做無罪辯護。在現實中,基于某些因素的考量(譬如既想獲得量刑從輕,又試圖爭取無罪),在案件已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進入庭審程序的情況下,仍然堅持無罪辯護。
公訴人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議,本案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認罪認罰,若辯護人在庭審中堅持無罪辯護,公訴人完全有理由認為當事人并非真誠認罪認罰,而是通過辯護人的無罪辯護否定控罪。由于認罪認罰的使用前提是當事人真誠悔罪、接受處罰,故公訴機關可以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為由合理懷疑當事人的悔罪態度,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議,案件轉入普通程序等程序進行審理。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一般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檢察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否認指控的,不再適用速裁程序程序進行審理。
案件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后,對于辯護人而言,其好處在于可以充分發表無罪的辯護意見,爭取無罪判決;其風險在于一旦無罪辯護失敗,原來通過認罪認罰獲得的從寬處理將不復存在(除非,檢察機關仍堅持原來從輕的量刑建議)。考慮到我國無罪辯護的現狀,辯護人應慎重采用無罪辯護策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那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對其從寬處理,如果是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那么其辯護律師也可以做罪輕辯護,這也是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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