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2日,朱某某從昆明搭乘TV6031號航班抵達天津,又轉乘C2588次列車至北京,此時的他,體內藏有大量毒品。2月13日19時許,北京警方在房山區某酒店8829號房間內將他抓獲,此時他已經排出了大多數毒品顆粒,公安機關當場起獲了87粒黃色顆粒狀物品,次日,他又排出了4粒黃色顆粒狀物品。經鑒定,總共91粒黃色顆粒狀物品均為海洛因,含量為41.6%;共計517.04克。
庭審中,朱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了多項辯護意見,如被告人屬于脅從犯、家人被勒索錢財、朋友受到捆綁恐嚇等等。法院審理查明,朱某某是獨立完成了運輸毒品的全過程,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他在運輸毒品時,“并不明知”家人被勒索、朋友受恐嚇等情況。在案證據中,能夠證明他在境外時,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他是受到脅迫而被迫運輸毒品。因此,朱某某在案件中并非“脅從犯”。經查,朱某某接受他人指使后獨自運輸毒品達五百余克,毒品數量大,雖具有認罪認罰、受他人指使運輸毒品等情節,但不足以對其減輕處罰。
鑒于朱某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而且他運輸毒品是受他人指使,法院審理后,對他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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