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伙詐騙案件中對從犯如何量刑?
對從犯的量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事實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刑法》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二、詐騙案件中對從犯可以取保候審嗎?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團伙詐騙案件中從犯有哪些行為算立功?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fā)監(jiān)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四、團伙詐騙案件中從犯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嗎?
可以,一般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見,結合詐騙案件的犯罪事實才能確定對從犯如何量刑,實際上對從犯的量刑標準主要取決于從犯在詐騙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如果作用較小而且從犯也有重大的立功表現,對從犯有免除處罰的可能性。團伙詐騙案件中對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標準都犯罪情節(ji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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