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綁架的從犯最低判五年。為了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做人質的,一般會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如果是從犯,且犯罪情節較輕,會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害者,或致使被害者重傷、死亡的。那會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并沒收財產。
1、具有故意
具有故意,行為人對于侵害他人行動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結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2、具有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包括單位乃至國家)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的意思。
這是主觀的超過要素,只要行為人具有這種意思,即使客觀上沒有通告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或者雖然通告他人但他人并沒有產生憂慮,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不具備這一意思,在以實力控制被害人后,讓被害人隱瞞被控制的事實向親屬打電話索要財物的,不成立綁架罪(視行為性質認定為搶劫、非法拘禁等罪)。但是,行為人以實力控制他人后,讓被害人告知近親屬自己被綁架的,成立綁架罪。“安危”不僅包括生命的安危,也包括身體、自由的安危。對被綁架人的危險不限于非法行為造成的危險,也包括利用合法行為對被綁架人造成的“危險”。例如,甲綁架了脫逃的死刑犯人乙后,向乙的親屬聲稱“如不交付巨額贖金,就將乙移送司法機關”。甲的行為依然成立綁架罪。
3、具有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其中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以本罪論處。同樣,為了將嬰兒作為人質以實現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盜嬰幼兒的,也成立本罪。只要行為人具有這種目的,即使客觀上沒有對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綁架罪;即使行為人客觀上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一般也應當認定為牽連犯。但是,如果綁架他人是為了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則應認定為搶劫罪。此外,對以下兩種行為也應以綁架罪論處:其一,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動機以實力支配他人后,才產生勒索財物意圖進而勒索財物的;其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以暴力、脅迫手段對其進行實力控制,進而向其近親屬或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只要是行為人帶著勒索財物的目的實施了綁架行為的,并且綁架到了合格的人質的,那么就成立綁架罪既遂,行為人需要被根據綁架罪來定罪處罰,只不過在對行為人予以量刑的時候,還需要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綁架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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