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既遂的標準是怎樣的?
1、實施了搶劫行為,且因為實施了搶劫行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財產,那么就會被認定為搶劫既遂。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為人否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結果加重犯或者情節加重犯,只要具備法定的加重結果或情節,就是齊備了所有的構成要件,成立既遂。
2、搶劫罪未遂怎么認定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末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 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二、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是什么?
1、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包括客觀行為不相同等。
(1)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搶劫罪既侵犯人身權利,還侵犯財產權利,而搶奪罪一般只侵犯財產權利。
(3)構成搶劫罪不要求有數額達到某項標準,構成搶奪罪要求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
2、在搶奪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以搶劫罪論處:
(1) 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 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 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4)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過程中將被害人拖倒或拖拉著行駛的。
(5) 攜帶兇器并駕駛車輛搶奪的。
(6)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行為人為掩護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的。
實施搶劫行為后,若是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財產,那么一般會被認定為是搶劫既遂。搶劫行為人若是沒有獲得他人的財產、且在搶劫過程之中,也沒有損害對方的身體,那么就屬于搶劫未遂,根據規定,未遂犯受到的刑事處罰,一般比既遂犯要輕。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