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到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調查取證是律師執業的重要環節,在訴訟中,無論刑事辯護,還是民事、行政訴訟,律師的意見如果沒有相應證據的支持,那只能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難有充分的說服力。而調查取證則是律師獲取證據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調查取證卻歷來是困擾律師的一個難題。
以下對律師辦理刑事案調查取證法律依據進行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4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35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1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53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便利,并保證必要的時間。
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4條對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辯護律師申請查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5條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對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辦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出具承諾書。
違反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6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7條辯護人認為在調查、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8條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準許調查書。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9條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0條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法官助理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并告知人民檢察院。
以下附《調查取證申請書》范例。
調查取證申請書(刑事)
申請人:XXX律師事務所XXX律師(執業證號:XXX),
通訊地址:XXX,聯系電話:XXX。
申請事項:請求許可調查取證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的辯護人,因案情需要,擬向被害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第2款的規定,特此申請,請予許可。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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