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罰適用本身不是目的,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即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預防其他人犯罪,前者為特殊預防,后者為一般預防。
1、在刑事立法上應側重一般預防,在刑罰執行時應側重特殊預防,在刑事審判時則應兩者并重。
2、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人應側重特殊預防,對再犯可能性較小的犯罪人應側重一般預防。
3、對特殊、罕見的犯罪適用刑罰應側重特殊預防,對常見、多發的犯罪適用刑罰應側重一般預防。
4、在社會治安形勢穩定、犯罪率較低的時期應側重特殊預防,在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犯罪率較高的時期應側重一般預防。
二、具體的刑罰種類:
1、主刑。又稱本刑、基本刑罰、單獨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
(1)根據第33條規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犯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主刑;同一犯罪人在數罪并罰的情形下可能被判處并適用兩種主刑(有期徒刑與管制、或者拘役與管制)。
2、附加刑。又稱從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
(1)《刑法》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5條規定了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出境附加刑。
(2)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3)同一犯罪行為可能同時適用兩種以上的附加刑,對同一犯罪行為不能同時適用罰金與沒收財產,但同一犯罪人在并罰時可以同時適用罰金與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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