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23年掩隱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適用第二檔法定刑即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修正)(以下簡稱《2023年掩隱解釋》)刪除了《2023年掩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第一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據此,有人認為,《2023年掩隱解釋》取消了依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數額入罪的規定,認為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99999元,無其他入罪情節的,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種理解正確嗎?由此引發了筆者對該問題的思考。
筆者認為,《2023年掩隱解釋》只是取消了依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數額“同一數額標準一刀切”入罪的規定,并非取消了依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數額入罪的規定,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99999元,無其他入罪情節的,仍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具體理由如下:《2023年掩隱解釋》在刪除《2023年掩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條第二款的同時,也刪除了第二條第二款“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同時在第一條第一款之后增加了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可見是在加大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而不是在放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只是其入罪數額依附于上游犯罪的成立,如:詐騙5000元成立犯罪時,掩飾、隱瞞詐騙犯罪所得超過5000元的才入罪;受賄30000元成立犯罪時,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超過30000元的才入罪。并非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99999元,無其他入罪情節的,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100000元,直接屬于情節嚴重,適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第二檔法定刑,這顯然不符合上下文體系解釋,也不符合加大打擊洗錢犯罪目的解釋。
為了嚴謹起見,筆者在檢答網以《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99999元,無其他入罪情節的,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為題進行了咨詢,解答專家的觀點認同筆者的理解。
綜上所述,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綜合考慮《2023年掩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進行判斷,除了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四種情節入罪,還要特別考慮第二款的規定,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標準不僅包括《2023年掩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還包括《2023年掩隱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已成立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進行掩飾、隱瞞的行為。
附:檢答網咨詢詳情
http://jianda.gj.pro/activiti/question/detail/49bc50189f154e79845385c815fb8e1e
咨詢類別:普通犯罪檢察
標題: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99999元,無其他入罪情節的,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所選法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條
內容: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的《2023年掩隱解釋》刪除了《2023年掩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第一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有人認為,《2023年掩隱解釋》取消了依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數額入罪的規定,認為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99999元,無其他入罪情節的,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個人意見:《2023年掩隱解釋》只是取消了依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數額“同一數額標準一刀切”入罪的規定,并非取消了依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數額入罪的規定。
《2023年掩隱解釋》在刪除了《2023年掩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條第二款的同時,刪除了第二條第二款,同時在第一條第一款之后增加了第二款,是在加大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只是其入罪數額依附于上游犯罪的成立。并非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99999元,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100000元,直接屬于情節嚴重,這不符合上下文體系解釋,也不符合加大打擊洗錢背景。
咨詢人:高檢院 河南省院 焦作市院 修武縣院 張三保 13938166396
咨詢時間:2023-09-06 08:40
解答內容:
解答意見:感謝您的提問。根據咨詢問題,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的《2023年掩隱解釋》刪除了《2023年掩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第一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有人認為,《2023年掩隱解釋》取消了依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數額入罪的規定,認為一次掩飾、隱瞞盜竊、詐騙犯罪所得99999元,無其他入罪情節的,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種認識是不對的,應當綜合考慮《2023年掩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進行判斷。特別是第二款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刑事案件,應當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以上意見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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