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縱期貨市場罪的定罪量刑有什么標準
戰時臨陣脫逃罪有三個量刑檔次:
1、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軍人的職責是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了履行這一職責必須要堅守自己的崗位,尤其是在戰斗中更是不能擅離職守,寧可犧牲自己,也要顧全大局。在戰場上或者是在臨戰或者戰斗狀態下,擅自脫離崗位逃避戰斗的行為,主要是由于行為人畏懼戰斗、貪生怕死而逃避戰斗。
對于這種行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必要的懲罰,以嚴肅紀律,保證軍隊的戰斗力。對于率部臨陣脫逃的、指揮人員或者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臨陣脫逃的、策動他人臨陣脫逃的、在關鍵時刻臨陣脫逃的、臨陣脫逃給戰斗、戰役造成了重大損失的等嚴重情況,應當比一般的臨陣脫逃的犯罪處以更重的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戰時臨陣脫逃罪與逃離部隊罪的區別
認定戰時臨陣脫逃罪時,關鍵要注意其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為:
(1)主體不盡相同。
(2)主觀目的不同。戰時臨陣脫逃罪的主觀目的是逃避履行戰場職責,而逃離部隊罪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逃避服兵役。
(3)犯罪的時間不同。戰時臨陣脫逃罪發生在戰時或戰斗狀態下,而逃離部隊罪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平時。
戰時臨陣脫逃罪中的脫逃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也就是發生在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的時候。如果這種行為發生在平時的和平年代,則不構成犯罪。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在戰時不是臨陣脫逃,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擅自離開了自己的崗位的,不構成本罪,而應按照有關擅離職守的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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