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但行為人因為自己想要債權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以本罪論處。
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主體: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客體:本罪的客體是正常的司法秩序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虛假訴訟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作為入罪標準。
以“情節嚴重”作為法定刑升檔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第2條、第3條在明確上述定罪量刑標準時主要把握了三個方面的原則:
一是注意懲治犯罪與保護訴權并重。有觀點認為虛假訴訟罪屬于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被受理立案,就破壞了司法秩序,也就構成了犯罪。我們認為,2023年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實行立案登記制以來,簡化了立案流程,便利了群眾訴訟,如果一概不加區分地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作為入罪標準,則可能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給人民群眾提起民事訴訟造成思想顧慮,不利于依法保護訴權。因此,《虛假訴訟司法解釋》把人民法院立案后采取保全措施、開庭審理或者作出裁判文書等重要程序節點作為入罪標準。
二是注意刑事處罰與司法處罰的合理銜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對于虛假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虛假訴訟司法解釋》在明確入罪標準時避免以行為入罪架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司法處罰留有空間,形成刑事處罰與司法處罰合理銜接的層次關系。
三是注意“妨害司法秩序”與“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在統一。在虛假訴訟罪中,“妨害司法秩序”與“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兩種構罪要件既表現為并列關系,也是內在統一的,兩者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交叉重合關系,很難完全割裂或截然分開。因此,《虛假訴訟司法解釋》在入罪標準中對上述兩種構罪要件一并作出規定,同時注意體現入罪標準和法定刑升檔標準之間的對應層次關系。
基于上述原則,《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了六項入罪標準,包括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立案執行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等情形。
《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了七項法定刑升檔標準,包括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七種情形。
四、案例解讀
2023年10月底,陳某甲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5萬元,由被告人周某某手寫5萬元借條一張,并由借款人陳某甲與擔保人鐘某某、陳某乙三人簽字。2023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將上述借條中的內容進行變造,擅自將借款金額“5萬元”改為“25萬元”,并添加“以全部家產作擔保,借期為3個月,月利息為2分”等內容。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不還錢將以25萬元的金額起訴陳某甲等人作威脅,從陳某甲、鐘某某處討回了5萬元。2023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將上述借條進行變造,擅自添加借條落款日期“2023.12.25”。
2023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用變造后的借條,隱瞞5萬元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捏造陳某甲、鐘某某、陳某乙向其借款25萬元,要求歸還借款20萬元、逾期利息及實現債權費用1萬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讓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協助執行查封了鐘某某所有的房產2套,后又經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鐘某某也委托了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已經妨害司法秩序并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并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周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其行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于2023年4月26日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解讀:《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周某某隱瞞債務已經清償的事實,通過變造借條的方式捏造借款事實,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開庭審理,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
五、律師解析
(一)虛假訴訟是指虛假的民事訴訟
要求是虛假的民事訴訟。提起虛假的刑事訴訟,則構成誣告陷害罪。
(二)什么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司法解釋,包括以下情形: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專摳捏造的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8、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9、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 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三)什么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根據司法解釋,包括以下情形: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2、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罪數問題
1、實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2、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本罪的,依照本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3、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本罪的,構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4、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可依照第280條(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07條(幫助偽造證據罪)等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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