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告訴你的是,這種情況完全是一種正常的現象,不要擔心,而且沒有特殊情況的話是不會再次收押的。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一下。 #315全民行動##法海說法#
對于涉嫌刑事案件被羈押的人而言,釋放當然是夢寐以求的了。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釋放一般有五種可能。
這種釋放當然是所有人都想得到的,但是概率是最小的。
這是僅次于無罪釋放的最好結果了。畢竟是能夠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輕微,而且對以后的工作、生活沒有什么太大的影響。
也就是判處管制或者緩刑,或者是單處罰金等附加刑。這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做法了,但大多都是法院判決以后才會釋放的。
這里的特殊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由于是突然身患重病而不適合繼續羈押 由于發現屬于懷孕或者哺乳期的婦女,收押錯誤而改變強制措施 由于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而且犯罪情節比較輕微而改變強制措施。 由于羈押的時間比較長,而且一時半會不一定能審理完畢,而先行改變強制措施,然后等待法院判決。
一般情況下刑滿釋放都是會出具一個刑滿釋放的手續,但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會以取保候審的方式釋放的。
一種情況是判決送達以后,尚未滿10天的上訴期,刑期就滿了。比如判決書是4月1日送達的,但是按照判決書中載明的刑期應于4月3日釋放。而刑事案件的上訴期是10天,在判決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必須改變強制措施釋放。 第2種情況是本人上訴了或者同案犯上訴了,導致判決沒有生效。這種情形下,有些人可能會擔心,會不會繼續羈押。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只要一審判決的刑期到了,必須先行釋放,改變強制措施。即便檢察院抗訴了,有可能增加刑期,也是必須先釋放的。不過,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判決尚未生效。
當然,在一般情況下刑滿釋放是不會被再次收押的,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改變原來的判決,再行增加了刑期。而引發這種結果的可能性有三種:
一是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二審增加刑期。 二是被告人上訴以后,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在重審的過程中檢察機關追加起訴。 三是判決生效以后,由于出現新的情況而走審判監督程序,法院再審,增加原判刑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有且僅有上述三種情況下會增加刑期,而如果只是上訴、沒有再審、沒有抗訴的話,是不會更加刑期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一個基本原則——上訴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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