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日被告人石某發現被害人梁某停在樓梯間的女士摩托車沒上鎖,于是用接駁電線的方式偷走該摩托車。隨即騎摩托車逃離現場。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為4千余元。2023年5月7日被告人石某趁被害人游某家中無人之際,偷走一輛白色摩托車,后將該摩托車以500元的價格賣給了鄧某,公安機關查獲后,該摩托車現已發還被害人。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為2千余元。
安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歸案后,被告人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石某盜竊二次、入戶盜竊、因吸毒而盜竊,酌情從重處罰。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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