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判決具有強制力,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履行,但在現實情況下,有些人屬于拒不執行,那么拒不執行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法庭決定不執行的后果是什么?以下的內容將為您提供參考。
1、對法院作出的裁決、裁定有能力執行但拒絕執行的行為。
2、法院的裁決.裁定有能力執行但拒絕執行的,包括應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3、指能夠執行但拒絕執行的行為。無能為力的,不構成本罪。
4、有情節的行為。涉及以下行為;
(1)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2)擔保人或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損毀或轉讓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在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權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5)有能力執行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況。
1、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許多措施可搜查您的住所,包括拍賣.出售.扣押您的財產,凍結您的銀行賬戶,以及您的住所。
2、如拒不執行,法院可處以最多可罰款1000元,并可重復適用。
3、拒絕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情節嚴重,觸犯了刑法第333條,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上述處罰已經通過,犯罪人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只是暫時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將暫停執行,等待肇事者有財產可以執行時,法院將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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