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極端暴力犯罪頻頻見報。一些罪案動機之荒唐、手法之殘忍令人咋舌。媒體將之形容為”喪心病狂”,而一臉稚嫩的少年卻”若無其事”。
網友咨詢:
2023年7月7日晚上,17歲的殷某某和5名朋友娛樂消費了4000多元。由于不夠錢買單,會所扣留了殷某某2名朋友,讓殷某某出去籌錢贖人。殷某某隨后向多名朋友求助,但僅借到1300多元,于是便糾集同伙黃某某和周某某,并準備了作案工具,預謀搶劫其養父母家錢財。次日晚上21時許,3人一起來到殷某某養父母住處,由殷某某叫開門后,3人入室控制并殘忍地殺害了殷某某的養父母。隨后,3人在房間內搜到4.7萬多元及黃金首飾等財物后逃離現場。 殷某某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
山東誠功(即墨)律師事務所譚啟明律師解答:
殷某某攜帶作案工具,入室搶劫,并且殘忍殺害其養父母,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將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接受刑法的處罰??紤]到殷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處在不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屬于依法從輕處罰 。
?譚啟明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學士,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1998年從事法律服務工作至今,從事各種案件的代理和咨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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