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刑罰之一。終身監禁顧名思義就是牢底坐穿,坐牢做到死亡。那么,我國有終身監禁這種刑罰嗎?我國刑九有規定終身監禁,但是,其并非刑罰。在我國終身監禁就是一種執行措施。那么,在我國終身監禁的類型有幾種?終身監禁執行條件是什么?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有什么區別?
在我國終身監禁的類型有幾種?
終身監禁包括多種類型:
1、絕對終身監禁。
對于某些犯罪一些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絕對終生監禁,法官沒有任何刑罰選擇權,比如英國的謀殺罪。
2、裁量終身監禁。
對于某些犯罪終身監禁是選擇刑,具體是否適用由法官決定。大部分終生監禁立法采用此種方式。
3、無假釋終身監禁。
要求終身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適用假釋,但允許減刑或赦免,美國和澳大利亞一些地方采用此種規定。
終身監禁僅僅適用于貪污受賄犯罪,并且還是針對其中極其嚴重情節的罪犯。在被依法判處死緩之后,若之后有減刑為無期徒刑,就不得減刑、假釋了。要注意的是,終身監禁是一種新的刑罰執行措施,并不是新的一種刑種。因而,在關于終身監禁是用決定,而不是判處。
在我國終身監禁執行條件是什么?
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說,終身監禁是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解釋》對終身監禁的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序予以明確。
一是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主要針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
二是明確凡是判處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決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作出終身監禁,并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就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有什么區別?
我國的無期徒刑,在實際執行中大多情況下都是可以減刑的,一般服刑兩年后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而且減刑之后最少只用在監獄中服刑13年。而終身監禁卻通常不會減刑,可以說,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刑法規定:服刑者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10年。
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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