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刑法具有的,貫穿于刑法始終的根本性準則,是刑法內涵和外延的基礎性理念或者宗旨。基本原則確定了刑法的適用范圍,確定了哪些是犯罪以及哪些不是犯罪的邊界,使得人們有章可循,明確了自己行為的邊界,哪些是不可觸碰的禁區,起到了規范社會正當秩序的積極意義,這些基本原則指導著國家權力機構的立法,公檢法機構的具體司法,公安機關的執法。
我國現行刑法典是1979年制定,1997年修訂,并在之后陸續出臺11個刑法修正案,他們共同構成了刑法的主體。現行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法益保護原則,責任主義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最先來源于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對任何自由人,不因法律,不得逮捕,監禁,不得施加暴力。奠定了適當的法律程序原則,該原則的基礎在于尊重人權。即,國民必須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就要事先清楚法律是對犯罪和刑罰的如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解釋。
二,適用刑法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在刑法領域的具體化。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罰當其罪,刑罰的輕重應該與所犯的罪行和承擔的責任相適應。罪行,犯罪的危害,法益被侵害的程度。直白的說法就是,以事實根據-犯罪事實為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律根據-以刑法為準繩。
四,法益保護原則:即犯罪所侵害的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刑法必須把那些嚴重侵犯法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但又必須限定法益的范圍,1,不能將單純地違反倫理行為作為犯罪。比如獸奸行為。2,沒有受害人或者自己是受害人的,且沒有侵犯國家或者社會法益的行為,不作為犯罪。比如同性戀,吸毒,自殘。3,對于參與有處分權的自我損害行為,不作為犯罪,比如,為吸毒的人提供工具,不是犯罪,因為吸毒是一種自我損害行為,并未侵害他人利益,既然本體都不是犯罪,幫助行為更不應該是犯罪。
五,責任主義原則:有責任才有刑罰,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只有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行為以及結果,具有責任能力和故意過失,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時,才可以對其責難。簡單說主觀有過錯。即反對客觀歸罪,不管行為人主觀過錯,只看危害結果,就認定有罪是荒謬的。責任主義原則要求行為人對行為和結果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個別還要求目的或者動機。要求達到責任年齡,具備責任能力。要求對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要求行為人有做出合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而沒有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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