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辦理的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害人于2010年5月10日晚被李某等人毆打,辦案機關時隔九年七個月到醫(yī)院調取病歷,鑒定機構依據(jù)該病歷對被害人進行傷情鑒定。
我們對辦案機關調取的病歷進行了核對,病歷記錄在2010年5月11日主治醫(yī)師依據(jù)X光對被害人做出“左腓骨骨折,左手第五指骨骨折”的診斷。但是,病歷中并沒有11日的X光檢查報告單,只有17、19、25日的報告單。
那么,從病歷缺失的部分是否可以推測,5月11日至17日之間被害人存在自己造成傷害的可能性?該推測是否屬于刑事證明標準中的合理懷疑?
01
什么是“合理懷疑”
要解決本案中辯護人關于被害人自己造成傷害的猜測是否屬于合理懷疑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合理懷疑”?
“合理懷疑”源于英美法系刑事證明標準,作為一種共識性標準,“只可意會不可言傳”。2012年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引入“排除合理懷疑”刑事證明標準,同樣沒有統(tǒng)一的解釋。
從辯護人的角度,我認為合理懷疑并非是無法解釋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條已經(jīng)為合理懷疑提供了標準。歸納起來就是,合理懷疑是在綜合全案證據(jù)的基礎上,提出的符合邏輯和經(jīng)驗的懷疑,導致案件的結論不是唯一的。
因此,并非所有的懷疑都是合理懷疑,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綜合全案證據(jù)。全案的證據(jù),存在沒有查證屬實、不能互相印證、沒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的問題,這是進行合理懷疑的前提。如果案件中存在已經(jīng)查證屬實的直接證據(jù),對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是沒有爭議的,此時辯護人就沒有進行合理懷疑的可能。然而,實務中很難找到可以單獨證明整個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jù),辦案機關往往通過大量的間接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解釋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了間接證據(jù)的具體證明標準,即證據(jù)已經(jīng)查證屬實、互相印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站在辯護人的立場上,只要間接證據(jù)不能滿足已經(jīng)查證屬實、互相印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中的任何一點,都存在合理懷疑的可能。
本案中單從病歷缺失可以懷疑被害人有住院后自己造傷的可能,但是全案證據(jù)中,李某等人承認毆打被害人的事實,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對毆打的細節(jié)可以互相印證,也形成了李某等人毆打被害人致其受傷的完整證據(jù)鏈。
第二,符合邏輯和經(jīng)驗,應當是一般邏輯和大眾認可的日常生活經(jīng)驗,不是主觀臆測。本案中,被害人被打傷當晚就報案并住院,如果在入院后再自傷,這是不符合邏輯的。如果存在自傷的可能性,一般邏輯是被害人被打后先自行造傷,后報案、住院。此外,醫(yī)院的病歷上做出了“左腓骨骨折,左手第五指骨骨折”的詳細診斷,如果被害人在醫(yī)院做出具體診斷的情況下再進行符合診斷的自傷,顯然是不可能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因此,結合上述兩個條件,本案中被害人自己造傷的懷疑顯然是不合理的,在后續(xù)的辯護中就沒有必要糾結病歷不完整的問題了。
02
辯護人怎樣進行“合理懷疑”
辯護人提出合理懷疑的目的是為了讓法官接受,為法官認定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提供內心確信,最終使案件因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而不滿足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條件。實務中法官對案件的合理懷疑多來自于辯護人的主張,因此,辯護人要重視對案件進行合理懷疑,充分做好前期準備,為后續(xù)的辯護提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向法官提出合理懷疑之前,需要按照前面提到的兩個條件進行把關,突出重點,拿出最有力的合理懷疑。如果把沒有經(jīng)過把關的懷疑全部堆在法官面前,不但會讓法官忽略對辯方最有利的合理懷疑昶說刑辯丨從一份被害人病歷看刑事證明標準中的“合理懷疑”,還會給其留下辯護人不專業(yè)、胡攪蠻纏的印象,導致我們的辯護觀點無法引起法官的重視。
那么,辯護人怎么進行“合理懷疑”,也就是在綜合全案證據(jù)的基礎上,提出符合邏輯和經(jīng)驗的懷疑?
先針對單個證據(jù)、局部事實進行懷疑,再綜合全案證據(jù)確定合理懷疑。我習慣按照證據(jù)種類進行閱卷,比如在本案中通過病歷等書證做出“病歷缺失,被害人有自傷的可能”的這一懷疑就是針對單個證據(jù)、局部事實進行的懷疑。最后結合全案證據(jù),在不存在沒有查證屬實、不能互相印證、沒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等問題后,對單個懷疑進行排除,留下最有說服力、涉及案件重要事實的合理懷疑。
懷疑要有事實依據(jù),必要時調取新證據(jù)。合理懷疑一定是符合邏輯和經(jīng)驗的,而邏輯和經(jīng)驗依據(jù)的是案件事實,脫離案件事實的懷疑是主觀臆測。比如本案中,如果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可能收買公安機關和醫(yī)院,配合其做出受傷的筆錄和診斷,那么,這種懷疑僅僅是一種可能性,對案件事實沒有任何影響,也是毫無依據(jù)的。除非辯護人有證據(jù)證明,報案時做的筆錄和醫(yī)院病歷存在造假。再比如最近討論火熱的豐縣“鐵鏈女”案件,很多人認為被告人董某構成強奸罪,理由是被害人被鑒定為精神殘疾二級,那么想當然認為被害人被收買時也存在精神殘疾。然而,該鑒定是在被害人被收買的二十多年以后做的,根本無法證明被害人被收買時的精神狀態(tài)。
紙上得來終覺淺,實務遠比理論復雜,只通過法律條文無法參透“合理懷疑”的深意。作為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有吹毛求疵的態(tài)度,多發(fā)現(xiàn)問題,但是形成辯護意見的時候,一定要突出重點,避免因小失大。
作者丨趙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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