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限是多長時間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于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
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因案件情況復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不僅我們能夠意識到國家賠償的相關賠償標準,同時作為我們來講,應該了解國家法律,并且應該了解我們國家人民法院以及檢察院的相關申請時限,更多也是能夠讓我們讀者充分的能夠維護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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