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發生的“打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盛夏來臨,燥熱天氣容易引發“情緒中暑”,倘若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擾亂社會秩序,則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今天,便與大家一起分享關于尋釁滋事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尋釁滋事罪是一種概括性罪名,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囊括了多種罪狀,包括但不限于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而行為的“隨意性”是共通于尋釁滋事罪各種罪狀的要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歸納出,“隨意性”在總體上包含了“無事生非”和“借故生非”兩種主要表現,表明了行為人在作案理由、犯罪對象、犯罪手段上具有隨機性,通俗來說,尋釁滋事行為的發生莫名其妙,沒有說得過去的理由,試舉兩例以說明。
例一:張三在店里吃飯,見旁桌有人看了他一眼,以為挑釁自己,隨即大吼一聲“你瞅啥”后,便對旁桌人大打出手,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此種情形屬于典型的“無事生非”。
例二:張三在店里吃飯,點的微辣羊肉串,結果上的是中辣羊肉串,即使老板提出重做一份,張三依舊心中不悅,隨即對老板大打出手,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此種情形屬于典型的“借故生非”,也可以理解為“小題大做”。
1.
隨意毆打他人型
隨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故、無理毆打他人,毆打行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
案例速遞:2023年2月6日,唐某某酒后探望住院的父親,值班醫生周某某提醒其佩戴口罩并勸阻其在病房抽煙的行為,唐某某心生不滿,毆打周某某及前來勸阻的醫生、群眾,造成受害者輕微傷的損傷結果,法院經審理認定唐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施暴者飲酒不影響定罪量刑。即使施暴者辯稱因為飲酒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因飲酒行為是由其自己控制和造成的,在刑法中屬于“原因自由行為”,不影響其刑事責任的承擔。
2.
追攔辱罵恐嚇型
追攔辱罵恐嚇型尋釁滋事罪通常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
案例速遞:2023年1月15日,被告人張某某、趙某某攜帶汽油桶、打火機至酒吧內,將汽油潑灑在身上,以點火自焚相威脅,欲逼迫恐嚇該網吧退還張某某在此處玩賭博機輸掉的部分錢款。一審法院認定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3.
強拿強占任意毀損型
強拿硬要,是違背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損毀財物,是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行為;占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行為。
案例速遞:2023年4月30日至5月23日間,陳某某為發泄嫉妒、仇富和內心不平衡的情緒,用自制鐵錐戳破停在路邊或停車場汽車的輪胎44只,所損毀汽車輪胎價值計7488元。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4.
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型
起哄鬧事型尋釁滋事罪主要發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內,行為應當具備“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等特點,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需要明確的是,網絡非法外之地,特定情況下,網絡空間亦屬于公共場所。
案例速遞:2023年1月,范某某因與醫院存在矛盾糾紛,謊稱發熱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在送至醫院后,范某某拒絕醫護人員為其就診,且在急診大廳內脫去衣服,赤身裸體,起哄鬧事,無故追逐、辱罵醫護人員,引發病患及家屬恐慌,致使醫院秩序嚴重混亂。法院經審理,認定范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法條鏈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從法條可知,對于一般尋釁滋事罪行為,《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且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法定最高刑可達十年有期徒刑。
但若施暴者的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則對施暴者所判處的刑罰可能高于十年有期徒刑,此時將涉及“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處理”。
施暴者在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時,其行為也可能同時涉嫌構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該情況屬于刑法中的“想象競合”,此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結合刑法理論,依法應當擇一重罪論處。
舉例說明:張三尋釁滋事,以特別殘忍手段致李四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此時,張三的行為涉嫌同時構成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關于尋釁滋事罪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于故意傷害罪之規定,造成嚴重殘疾的依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而言,定故意傷害罪所判處的刑罰更重,若除去其他因素,則原則上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對張三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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