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時效為多久?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時期,超過該時期的,權利人即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也不再加以保護,因此,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應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進行。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其計算。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意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賠償費用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
(五)項規定的情形的;
(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編者注)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是對于給受害者的賠償,但是受害者在申請賠償的時候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請,超過了時間就不會再進行受理了,這也是為了讓受害者可以更快的得到應有的賠償,所以,一定要把握好時間才能更好的辦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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