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是由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間和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時間想加得出的。
一、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間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有特殊情況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4日。
對流竄作案(跨市縣連續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也就是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間最長有3天、7天、30天共三種。
二、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時間
檢察機關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天內必須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也就是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最長是7天。批準逮捕仍然是偵查階段。
由以上可知,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0+7=37天,最晚第38天要么被執行逮捕繼續在看守所羈押,要么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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