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并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民事公益訴訟屬于公益訴訟,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確定的重要基礎。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是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特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換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眾多法律規范,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主要為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但和解協議、調解協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