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辯護,即先刑事辯護,也稱為前置刑事辯護、提前刑事辯護,是個人或企業為管控刑事風險,在刑事訴訟前依法設立的合規機制或實施的合規行為。
先辯護將預防、辯護二分法,構建為預防、先辯護、辯護三分法,倡導系統辯護,旨在預防、識別和應對刑事風險。先辯護是刑事辯護的理念創新,也是刑事辯護的有益補充。
摘 要:
證據決定事實,只有符合法定形式并經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種類分別為: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本文是對刑事訴訟證據種類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介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概念與特征,運用規則,收集程序合法性與證明力的審查判斷等。
01. 概 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俗稱“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其內容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供認自身犯罪事實的陳述;二是提出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辯解;三是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對于查明案件事實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某一時期,偵查機關對口供過于依賴,甚至出現“口供中心主義”的局面,導致了大量的刑訊逼供、冤假錯案。當前我國重視對刑事案件客觀證據的收集,強調認定事實不能輕信口供,弱化口供的作用,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辯解認識的科學性有所提高。
?02. 特 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案件直接當事人,一方面最了解案情,另一方面可能出于各種原因做出虛假供述,因此與被害人陳述一樣,具有積極與消極兩方面特征。
?1. 積極特征
?口供具有直接、全面證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以及犯罪的具體情節是最為清楚了解的,因此其供述和辯解對于偵查機關進一步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十分重要。
?2. 消極特征
?另一方面,口供作為言詞證據具有虛假性高、易變性大的特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案件處理結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具有趨利避害的特點,因此為了逃避或減輕處罰,往往會做出虛假或不真實的陳述。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受客觀環境的變化,其它人的誘導等各方面原因進行翻供,易變性較大。需要公安司法機關仔細的審查判斷。
?03. 審查判斷
?基于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特征,對其應當進行細致的審查判斷。口供只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1. 審查內容
?根據刑訴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① 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人數以及訊問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② 訊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注明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有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
?③ 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④ 訊問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⑤ 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
?⑥ 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無反復以及出現反復的原因;
?⑦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全部隨案移送;
?⑧ 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⑨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釋。必要時,可以結合現場執法音視頻記錄、訊問錄音錄像、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等,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進行審查。
?2. 強制排除規則
根據刑訴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① 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② 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③ 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④ 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
?3. 瑕疵補正規則
根據刑訴法規定,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① 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地點、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② 訊問人沒有簽名的;③ 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有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04. 運用規則
1.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由于口供對于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作用,以及辦案人員的“有罪推定”思想,容易產生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訊逼供,進而導致大量冤假錯案的出現。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進行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包括以下情形:
① 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② 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相威脅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③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但《刑訴解釋》第一百二十四條還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① 調查、偵查期間,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調查、偵查人員,其他調查、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有關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②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 相互印證規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在對口供運用時,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看是否存在矛盾,矛盾能否得到排除或合理解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翻供的運用規則。一是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二是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3. 證據補強規則
?證據補強規則是一種特殊的證據相互印證規則。口供補強規則,是指為了保護被告人的權利,防止認定事實發生錯誤或其他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口供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之一,具有虛假性高、易變性大的特征,因此證明力較弱,不能輕易采信,必須通過其它證據對證明力進行補強,才能起到認定事實的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口供補強證據規則進行了規定,具體內容是:“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通過客觀性證據對口供進行驗證,進而審查判斷口供的真實性和可采性。《刑訴解釋》第141條還規定了口供補強的具體規則:“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相互印證,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