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裁判原則和自由心證原則是現代證據法乃至訴訟法的兩大基石。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以證據作為裁判的根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筆者以刑事訴訟為視角,就其含義解析、具體要求、例外情形等角度分析,以便更全面理解與適用證據裁判原則。
一、 含義解析
(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兩高三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法發(2023)18號】第二條規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法發〔2023〕5號)第一條規定,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1號)第六十九條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二) 內涵理解
刑事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依靠證據。證據作為事實裁判的依據,沒有證據不得裁判。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法治國家共同認可并且遵循的一個原則。從1979年刑事訴訟法開始,到上述最新的法律文件,也明確了證據裁判原則。
認清案件事實。犯罪客觀事實總是在一定的時空下發生,并與一定的人、物的外界環境發生作用,必然留下相應的物品、影像或痕跡等物質,這些物質可能在訴訟中轉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辦案人員通過法定程序,運用取證手段或技術對上述物質予以發現、固定、提取、分析,再現案件本源事實,也是對證據的收集、審查與判斷的過程,最終形成案件事實,即法律事實。
二、 具體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法律事實均有證據證明,一切靠證據說話
法定證據制度的出現,標志著證據裁判原則逐步確定,成為現代證據規則發展的基本理念。根據這一原則,司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只能以證據為根據,而不能依賴于長官意志或無根據的猜測。從正面來說,在訴訟活動中,只有得到證據證明的事實,才能被視為真實存在的事實。從反面來說,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則一律視為不存在或不真實。司法人員無論是憑借經驗和常識,還是根據理性推斷,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認定事實成立。
(二)用合法證據證明案件事實,非法取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或補證
根據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只能以那些具有法律資格的證據為依據。所謂證據的法律資格,又稱證據的合法性或者證據能力,是指法律對證據轉化為定案根據所提出的法律要求。一般來說,證據法是從三個方面來規范證據的證據資格的:一是取證主體的合法性;二是取證手段與程序的合法性;三是證據的來源與表現形式的合法性。實務中,司法人員關注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而不同程度忽視了證據的合法性,只有證據的違法程度足以影響證據的真實性時,才予以強制排除相關證據,通常是采取寬容的態度,這不利于規范司法人員嚴格依法取證,削弱了人權保障機能。因此,需要在立法與司法中強化證據的合法性規制與審查,倒逼司法機關嚴格依法取證。
云南盧榮新強奸殺人無罪案。經查:1.在案證據顯示上訴人盧榮新有罪供述的訊問地點相互矛盾。勐臘縣公安局提訊證、第七次訊問筆錄載明訊問地點在勐臘縣看守所第二審訊室,但訊問錄像顯示的訊問地點并非看守所訊問室,二者存在明顯矛盾。
2.在案證據顯示上訴人盧榮新有罪供述的訊問時間相互矛盾。勐臘縣公安局提訊證證實,盧榮新于2023年9月21日22時00分至9月22日1時20分被提訊;第七次訊問筆錄載明2023年9月21日22時47分至22日01時08分盧榮新作出了有罪供述;訊問錄像顯示第七次訊問時間為2023年9月21日22時00分至22日01時49分。上述證據關于訊問的起止時間存在明顯矛盾。
3.上訴人盧榮新有罪供述的訊問錄像存在重大疑問,沒有作出合理解釋。當庭播放的訊問錄像圖像中僅有盧榮新的背影,且沒有聲音。對于上述問題,勐臘縣公安局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說明稱,畫面無聲音系拾音器出現故障;同年11月5日又出具說明稱,因辦案場所改造未及時安裝錄音設備。兩份說明前后不一,存在明顯矛盾。 此外,錄像畫面顯示,面對盧榮新方向有一部攝像機,但無該攝像機錄制的視頻資料。對此,公安機關未予說明。
法院認為,上訴人盧榮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訊問地點、時間和訊問錄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機關亦未作出合理解釋,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三)證據只有經過法庭調查程序才能作為裁定的根據
任何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調查程序,在法庭上的舉證、質證,并得到最終的查證屬實,才能作轉化為定案的根據。未經法庭調查程序,任何證據都無法在法庭上經受出示、辨認、宣讀等舉證程序,更無法經受控辯雙方的詢問、盤問、辯駁等質證程序。這類證據一旦納入定案的根據,往往會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也無法給予控辯雙方當庭質疑其證明力的機會,其真實性和可靠性也容易引起人們的合理懷疑。對這類證據沒有法庭調查程序的證據,無論他們是否具備證明力和證據能力,法院都不得將其作為定案的根據。
梁某華失火發回重審案。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將未經庭審質證的鑒定機構資質證書、情況說明、張某連筆錄等42份證據直接作為定案根據,剝奪了上訴人、辯護人的質證權、辯護權,影響公正審判,違反法定程序。
(四)證據應當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才能證明犯罪事實
沒有證據,當然不能認定任何案件事實。證據不足,犯罪事實不清,也達到不到定罪量刑的標準。因此,認定犯罪事實成立,證據必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這涉及到犯罪事實的證明標準問題,筆者將另行專題研究。
(五)重視實物性證據的搜集和運用
從神明裁判到以口供為中心,再到物證證據中心的證據理念發展歷程,當今科技高度發達時期,電子數據的證據時代已經到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性證據具有穩定性強、可靠性較高的優勢。實踐表明,通過實物證據審查口供,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預防錯案。因此,盡量多收集和運用實物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是現代司法活動的必然要求。
劉某某濫伐林木不訴案。偵查機關查明,2003年6月,劉某某只辦理了540m3數量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后,雇請副業工砍伐杉木不少于1530 m3,超數量采伐杉木990 m3。辯護人認為該指控證據不足,采伐數量主要依靠人證,也是大約估計數字,證據間相互矛盾,沒有其他證據尤其缺乏采伐合同、現場勘查、運輸木材清單等實物證據印證,違背證據裁判原則。
三、 例外情形
有原則就有例外,其中刑事訴訟法對司法認知制度并無明文規定,最高院的刑訴法司法解釋也無規定,反倒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1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六)自然規律或者定律。
對以上免證事實,實踐中最富有爭議的是第二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的理解與適用問題。嚴格意義上說,法院裁判確認的事實并不屬于司法認知的事實,充其量可以作為證明公訴機關主張的一種證據對待,完全是可以推翻的,但是最高檢將司法認知與其他免證事實并列規定。
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以下三類案件中:一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前案判決已經生效,后案正在審理的案件;二是行賄受賄案件中,行賄受賄人為分案處理,行賄案件生效后,再審理受賄案件;三是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在刑事案件中作為免證事實。這是否意味前案判決生效裁判所確認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公訴機關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可以直接作為后案定案的事實?
答案是否定的。公訴機關主張的某項事實需經法庭運用司法認知予以確認后,才可以免除公訴機關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司法認知的適用,不論是控辯雙方申請,還是法院依職權適用,都需要經過法院對相應的事實進行審查認定。
在法院決定適用司法認知之前,應當允許控辯雙方發表意見、提出異議,并允許提供相反的證據進行反駁。如果法院決定適用司法認知,就免除了公訴機關對該項事實的證明責任。
綜上,要實現證據裁判原則,要樹立文明科學的現代司法理念,不能以主觀臆斷和猜測認定案件。同時要轉變觀念,從傳統的查明事實辦案轉向為證實事實的辦案觀,從依賴口供的證明觀轉向為重視科學物證的證明觀,從兩個觀念的轉變,實現對證據觀念的轉變和對證明活動認識觀念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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