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屬被刑事拘留后,家人第一時間想搞清楚怎么回事,怎么把人撈出來。
在強大的國家公訴機器(公安局、檢察院)面前,犯罪嫌疑人也是弱者,其中不排除存在冤假錯案或者定性錯誤。雖然犯罪嫌疑人確實存在一些犯罪行為,但是公安機關偵查的犯罪事實是否確鑿?證據是否充分?罪名定性是否準確?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和非法調查取證?能否給嫌疑人辦理取保?能否在偵查階段做退賠、刑事和解和認罪認罰?能否適用撤銷案件的法定事由?嫌疑人被羈押的具體情況?嫌疑人在看守所的心理狀態是否需要撫慰?嫌疑人是否對家屬轉達非案情相關的信息?這些都是在偵查階段家屬需要委托律師做的事情。
首先,嫌疑人為什么被抓起來?
雖然家屬一般都會收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拘留通知書一般是掛號信郵寄,家屬很久才收到),但是家屬平時很少接觸刑事案件,尤為欠缺刑事訴訟流程和刑法的基本常識。律師可以通過家屬掌握的信息,以及和公安機關了解的信息,初步判斷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基本情況。
其次,律師應當第一時間辦理會見手續,前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的目的有以下:1、了解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情況;2、了解嫌疑人被抓捕的經過;3、了解嫌疑人被提審的情況;4、了解嫌疑人對涉嫌的罪名的辯解;5、了解是否對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實和證據;6、了解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況和需要;7、能否為嫌疑人辦理取保,以及如何辦理取保;8、嫌疑人對家里的生活安排;9、其他等等。
經過初次會見之后,律師應當準確梳理刑事訴訟期限,比如,拘留后最長37天內,公安局需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捕,那么,律師要及時地和公安機關溝通,能否不報捕,律師應結合初步了解的案情,向公安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和《不提請逮捕申請書》。
如果報捕的話,在這37天內,要和公安機關多次核實,什么時間報捕。因為公安機關向檢察院報捕后,檢察院需要在7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捕。這是律師辦理取保候審最關鍵的時刻。因為,實踐中,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一般都會向檢察院報捕。報捕后,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地和檢察院溝通,并遞交《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如果檢察院已經決定批捕或者已經批捕,那么遞交《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就錯過了時機。
如果檢察機關不批捕,一般都會辦理取保,嫌疑人暫時獲得自由,刑事程序并未終結,篇幅有限,不往下贅述。
如果檢察機關決定批捕,則說明經過檢察機關初步閱卷判斷,很可能存在犯罪事實,嫌疑人涉嫌犯罪。此時,雖然批捕,但是案件還是在偵查階段,主要辦案機關還是公安機關。報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為2個月,在這兩個月里,公安機關會多次提審嫌疑人,并調查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證據。
此處說一下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這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兩個月期滿之后可以申請上一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期滿之后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期滿之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請省級檢察院再延長兩個月。
所以不考慮特殊情況的話,批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期限可以長達: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一般情況,會延長兩次,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批捕之日起5個月。
在這5個月里,辯護律師還要多次會見嫌疑人,基本至少一個月會見一次。會見不是固定的,不能為了會見而會見,每一次會見,辯護律師都要列好《會見提綱》,并提前和家屬溝通,可以為家屬傳達非案件相關的信息,比如對嫌疑人的關心,給嫌疑人信心等,畢竟嫌疑人在看守所,最擔心的是家人。
在偵查過程中,結合律師不斷掌握了解的情況,可以不斷地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向檢察機關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此時,遞交的申請書,并非制式版本,而是結合律師不斷掌握對嫌疑人有利的信息,進行說理論證。
當有些對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實,偵查機關沒有注意到時,律師也可以向偵查機關遞交《調查取證申請書》,爭取偵查機關查清對嫌疑人越有利的事實。這個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主要工作是查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一般對嫌疑人有利的事實,偵查機關沒有明確義務去查,或者是忽略,這涉及他們的工作量問題。
律師在偵查階段辦理刑事辯護時,需要熟悉負責該案的人員結構。比如,北京地區,人身類犯罪和財產類犯罪的辦案單位雖然都是公安局,但是一般人身類犯罪的辦案權分配給刑偵大隊或者轄區派出所做基礎對接,財產類犯罪的辦案權一般由區公安局經偵大隊辦理,他們都是做具體工作的,但很少有決定權。關于取保的決定權、提請批捕的決定權,一般是區分局法制處來審核決定。所以,律師辦案應當搞清楚辦案單位人員的分工和職權,做到有的放矢,不然辯護工作很容易打在棉花上。
偵查階段的辯護,可以分多個維度,多個層次。比如實體之辯和程序之辯,偵查階段,實體之辯,難度較大,因為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調查取證權也非常有限,風險也很大,僅能就從嫌疑人及其家屬了解的事實,進行辯護。程序之辯,比如偵查階段的刑事和解、退賠、認罪認罰等,雖然考慮過早,但是,有一些案件也可以從委曲求全的角度酌情考慮使用。
事實之辯,結合律師了解的案件事實,以及可以收集的案件證據,向辦案機關提交辯護意見。
罪輕辯護和無罪辯護,這兩項辯護策略,需要律師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并和嫌疑人及其家屬確認后,酌情采取的辯護策略。
總之,在偵查階段家屬和律師的每一份努力,都是為了保障嫌疑人應當享有的刑事訴訟權益。
以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刑事偵查階段的基本流程,以及需要做的基本工作。刑事案件具有非常大的差異性,具體工作還需要專業的刑辯律師結合案情分析、論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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