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7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是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的加重情節,刑法設置這一加重情節的目的,其原因既在于該行為對被害人性的自主權及羞恥心傷害更大、對社會良好風尚冒犯程度更大,行為人主觀惡性大。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260號
于書祥猥褻兒童案
于書祥是東莞市某公園保安隊長,在上班時,乘張某某、吳某某、李某某等兒童不敢進入娛樂設施“恐怖城”,便假意提出帶領他們進入“恐怖城”內游玩。在“恐怖城”內撫摸被害人。
法院一審認定為“是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二審對此予以否認。
二審判決指出:本案主要發生在游樂場恐怖屋內,空間相對封閉,現場除于書祥和被害人外,缺乏充分證據證實有多人在場,且于書祥系在被害人進入恐怖城、幫忙系安全帶的過程中,乘機短暫猥褻被害人,其作案手段、危害程度并非十分惡劣、嚴重,原判認定于書祥屬“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不當。
堅決打擊犯罪是應有之義,但同時更應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主要在于是否能夠罰當其罪。——一個有溫度的法律人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