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駕駛機動車已經成為公眾的日常交通方式之一,交通事故也是時常發生,給很多家庭帶來無盡的悲痛。機動車的交通事故會有涉及到犯罪以及刑事責任的內容,希望大家能夠多加了解。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之所以要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原因在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以使用駕駛機動車等手段來實施犯罪行為。如果不加以區分可能會造成嚴重的量刑不當。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量刑標準上,交通肇事罪是明顯低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下,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不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最高不超過十五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刑可能判處死刑。在量刑上為什么會有如此大的差異?我們還是要追究到犯罪的主客觀條件來理解。
首先,交通肇事罪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人的主觀上不具有故意的罪過,只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產生的過失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人實施犯罪時的主觀就是故意的心態,比如我就是要開車在這條街上撞人…,所以從犯罪人的主觀心態上我們就算能區分兩種犯罪。
其次,交通肇事罪表現為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駕車等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它既沒有要求行為人必須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又沒有要求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后果。
最后,由于交通肇事罪是駕車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及規章而引發的犯罪,所以其在犯罪構成上有著特別的要求。它要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交通道路上,如果事故發生在非交通道路上,即使軋死了人也不構成該罪,如駕駛汽車在家屬區內軋死人,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過失的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以駕車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無此要求,只要駕車人以駕駛機動車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公共安全,即可以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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