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葛宇斐訴沈丘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11期(總第169期)
2.復雜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責任認定不是侵權賠償的唯一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與金永兵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為較為常見的侵權之訴案由,在復雜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往往涉及公安部門對交通事故所作責任認定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劃分關系的處理,多數情形下,兩者在責任認定及賠償責任劃分上較為一致,故事故認定書往往作為確定相關當事方承擔賠償責任最重要的依據,然因兩者在責任主體、法律基礎及法律適用上存在差別,司法審判實踐中既要充分重視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重要證明力,又要明確損害賠償責任與事故認定責任的區別,在特殊復雜案件中,避免機械地套用事故認定書結論,而應在充分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力、案發的具體情節及各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綜合確認各方從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角度需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號:(2023)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691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6期
3.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后可以直接改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許燕忠訴盧周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法官可以在綜合認證后認為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定案依據。
案號:(2001)揭民終字第9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2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審理查明事實不一致,法院可不作為定案依據——陳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通警察大隊在認定事故時未予充分考慮形成事故原因即車輛超長、超寬對后車的不利影響及存在的安全隱患,其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認定依據與案件查明的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不符,故法院對其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責任的認定不作為定案依據。
案號:(2011)墊法民初字第01308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
來源:重慶法院網 2023年8月22日
5.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門作出的與事故現場勘查不相符且顯失公平的事故責任認定——韋巍訴黃興波、張學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受害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相對方不負事故責任,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認定事故屬于雙方混合過錯的,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而根據公平原則,綜合分析雙方對造成本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確定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廣西法院網 2010年10月08日
法信 ·司法觀點
1.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規則
審判實務中,對于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的理解,應當注意把握如下幾點:
(1)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非當然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證據,其應當經過質證后,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2)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文書證,應當適用公文書證的規則。具體而言:
①交通事故認定書推定為真實,援引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副本,不負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對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有疑問、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調查。
②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其應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負有本證的證明責任。即挑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應當達到能夠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處于真假難辨、真偽不明的狀態,其并未完成證明義務,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這一點與反駁私文書證只需使私文書證證明的事實陷于真偽不明狀態存在很大的區別。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編選組編寫:《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適用手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2.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的性質是證據,其證據屬性應為書證: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2)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不具有鑒定結論或者勘驗筆錄的屬性。
(3)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記載的內容發揮證明作用是書證的本質特征。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證據屬性上應當為書證,這種認識符合書證的特征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特點。
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非當然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證據,其應當經過質證后,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摘自何志、侯國躍主編:《侵權責任糾紛裁判依據新釋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有關檢驗、鑒定以及相關證據的分析判斷,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以及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責任,為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提供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來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二字刪除,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取消了可以提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認定的救濟途徑,以此來淡化交通事故認定的行政行為色彩,突出其證據屬性,體現了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制和理念上的變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體現出民事侵權責任的特點,也結束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性質上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證據的爭論。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法信 ·法律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修正)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修正)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3年修正)
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八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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