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通俗理解,偷東西是盜竊,東西一般是錢之類的有形物品,并且,還需達到一定數額標準,才能構成盜竊罪。然而,現實中我們會遇到一些偷取無形的東西,比如說盜竊電。那么像這種盜電行為怎么認定呢?是否可以構成盜竊罪?關于這些問題,下面就由專職律師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刑法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這里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多次盜竊必須是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屬連續犯,應以盜竊罪一罪累計其犯罪數額,若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次盜竊”也屬于連續犯,在盜竊數額認定方面當然一致,但并不以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為唯一定罪標準。
《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盜竊罪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哪些行為屬于盜電行為: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關于嚴禁竊電的通告》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為竊電: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啟封供電企業加封的表計封印;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
(5)包燈用電戶,私自增加用電容量;
(6)致使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失效的其他行為。該通告還規定:竊電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5年通過的《電力法》第七十一條也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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