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的是千萬不要打架,打贏了坐牢,打輸了住院!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一下。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最起碼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如果打架的時候力度稍微大了點,不慎造成對方重傷的話,就需要判處3~10年有期徒刑。再假如,準頭不是特別好,不慎造成對方死亡后果的話,那需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了。
由此可見,在每一檔的量刑都有一個區間,那么如何在這個區間內具體確定呢?總不能所有的致人輕傷的都判三年吧?也不能都判拘役吧?
在確定具體的量刑的時候都會考慮每起案件的不同,考慮每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以打架型故意傷害為例,主要考慮到有如下這些因素:故意傷害的起因、雙方是否都動手了、被害人有沒有過錯、造成了什么樣的傷情、是否使用了兇器、毆打的部位、嫌疑人有沒有前科、是不是累犯、認罪認罰的態度、如何是否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等等。
比如張三和李四發生了口角,李四先開口罵人,并且先動手推搡張三,張三隨即反擊,并使勁推了李四一下,李四倒下了,不慎造成了骨折。這種情況下張三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就比較小,判的就比較輕一點。
比如王五和趙六素有嫌隙,某天王五和趙六再次發生口角,在當天晚上王五喝了點酒,趁著醉意拿了一把水果刀沖到李四家里,將李四捅傷。這種情況下,王五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就比較大,判的肯定就比較重了。
而要想判處緩刑,則需要滿足刑法第72條的規定,主要包括: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風險,判處緩刑對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
具體到故意傷害罪來說,這些情節主要包括:是初次犯罪,沒有前科,不屬于累犯;在犯罪以后主動報警或者撥打救護電話,事發以后有投案自首情節;在到案以后自愿認罪認罰;已經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且取得諒解;等等。
其中最為重要的有兩點,一個是已經賠償了損失并且取得了諒解,第二個是不構成累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都會判處緩刑的。
而且如果同時具備屬于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在共同犯罪中處于次要作用,等等法定減輕情節的,甚至可以判到免于刑事處罰乃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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