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述刑事案件是刑事公訴案件還是刑事自訴案件不明確;刑事公訴案件由屬地檢察院提起訴訟,刑事自訴案件也稱直訴案件由受害人方提起訴訟。在此不細論了,開庭審理至宣判的期限規定都差不多,一般在起訴書中會注明開庭審理日期,未注明的一般為10日后開庭審理,管轄權法院受理案件后應在一個月以內宣判(已稱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參考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刑事案起訴書多久開庭,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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