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別:
擴張解釋:是將刑法規范可能蘊含的最大含義揭示出來,是在一定限度內的解釋極限化
類推解釋:是將刑法規范本身沒有包含的內容解釋進去,是解釋的過限化。
擴張解釋:是為了正確適用法律,它不產生新的法規,沒有超越公民的合理預期。
類推解釋:則將產生新的規則,也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預期。
17.實質側面: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其實就是要求刑法本身是“善法”。
罪刑法定既是司法原則又是立法原則。罪行法定的實質側面主要是對立法權的約束。罪行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性原則
刑法關于犯罪和刑罰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否則就無法實現法律的指引功能,讓公民形成對未來的合理預期。
刑法的明確性是相對的,不可能做到絕對的明確。
規范性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描述性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區別:關鍵在于是否存在價值判斷:
描述性的構成要素要件:沒有價值判斷,只是純粹對事物的描述。販賣毒品罪中的毒品。
規范性的構成要件要件:存在價值判斷。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淫穢物品。
通常認為,規范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并不違背罪行法定原則。
(2)合理性原則
刑法的處罰范圍與處罰程度必須具有合理性。
(3)人道性原則
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刑罰的設計應當符合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這個基本的公平原則,否則就是“惡法”。罪行相適應原則本身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合理延伸。
18.簡單罪名(只規定罪名,不對罪名做任何解釋)符合罪行法定嗎?
我國刑法中這種現象比比皆是,例如故意殺人罪、偽造貨幣罪,都采取的是簡單罪狀。這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事實上,無論是敘明罪狀、空白罪狀、簡單罪狀、還是引證罪狀,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19.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中的體現
20.罪刑相當原則
重罪重刑,輕罪輕刑,無罪不刑
罪行相當原則包括客觀相當和主觀相當
客觀相當:即在客觀方面,刑罰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社會危害性越大,刑罰也越重,因此犯罪結果越重,犯罪數額越大,其刑罰也應越重。
主觀相當:即在主觀方面,刑罰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人身危險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罰也應越重。
21.英國法學家梅因說,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后。
22.刑法的解釋原理:
在解釋刑法時,應當在形式解釋的基礎上,考慮實質解釋的需要,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在對法條解釋時,先考慮刑法條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義,然后再進行實質解釋。
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先對行為進行形式解釋,然后再做實質解釋,看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解釋是對刑法條文規則的適用,而不是創造規則,解釋是司法活動,而不是立法行為。
一個形式上符合刑法條文的行為,并不理所當然地被視為犯罪,而必須要保證它在實質上侵害了法律要保護的利益和規范,否則就不能加以處罰。
23.刑法的解釋的分類:
(一)按照效力分類
1.立法解釋
即由立法機關所作的解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
在我國有權作出刑法立法解釋的只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司法解釋
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查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立法解釋,都不能創設規則,不能類推。
當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發生沖突時,適用立法解釋。
3.學理解釋
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從理論上或學術上對刑法所作的解釋。學理解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二)按照方法分類
1.文理解釋
它是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詞語、概念、標點符號等從文理上所作的解釋。文理解釋是首選的解釋方法。
2.論理解釋
是按照立法精神,來闡明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
一般而言,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合理,則沒有必要采取論理解釋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不合理或產生多種結論,則必須進行論理解釋。
(1)解釋效果
擴張解釋:對于刑法條文的含義作出超字面含義的解釋
縮小解釋:在字面含義之內進行縮小
(2)解釋方法
常見的倫理解釋方法包括體系解釋、當然解釋、同類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目的解釋。這些解釋方法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①體系解釋
是將刑法條文置于整個刑法之中,聯系其他法條進行解釋,避免斷章取義,以使刑法中的各個條文互相協調的解釋方法。
體系解釋具有相對性
②當然解釋
它是指刑法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已包含于法條的意義之中,從法條中當然(自然而然)可以推出的解釋。
第一,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這是一種入罪的當然解釋,只有在同時符合實質上的當然和形式上的當然之時,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實質上的當然指的是輕者入罪,重者更應為罪。
形式上的當然是指法條條文規定的對象和被解釋的對象有一種種屬關系或遞進關系,也即不能超越文字上的極限。
第二,舉輕以明重的當然情節。這是一種出罪的當然解釋。這種當然解釋,即便不符合形式上之當然,只有實質上之當然(重者出罪,則輕者更應出罪),雖系類推解釋,但只要它對行為人有利,這種類推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
③同類解釋
指對刑法分則的“等”“其他”用語,應當按照所列舉的內容、性質進行解釋。
同類解釋的例外:
【e.g.】《刑法修正案(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此處的“其他方法”應當和“竊取”具有等價值性嗎?為了正常經營而購買他人的個人信息,無
論獲利多少,都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5條第3、4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嚴重情形,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顯然是同類解釋的例外。任何解釋方法都是存在例外的。
④反對解釋
指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出其反面含義。
法條確定的條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才能適用這種解釋方法。
假設A是條件,B是結論:
由A可以推出B,由B可以推出A,則A是B的充要條件(充分且必要條件)
由A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則A是B的充分不必要條件
由A不可以推出B,由B可以推出A,則A是B的必要不充分條件
由A不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則A是B的不充分不必要條件
簡單一點就是:
由條件能推出結論,但由結論推不出這個條件,這個條件就是充分條件
如果能由結論推出條件,但由條件推不出結論,此條件為必要條件
如果既能由結論推出條件,又能有條件 推出結論。此條件為充要條件
⑤補正解釋
刑法條文表述有明顯錯誤,通過補正來闡明其真實含義。
補正解釋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補”。
【e.g.】《刑法》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但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后者中的“以下”就不能包括本數。
這種補正解釋和體系解釋是什么關系?
這其實是根據體系解釋作出的補正解釋。注意解釋方法有交叉,可能同時并存。但解釋效果(擴張或縮小)是不可能同時存在的。
⑥目的解釋
是根據刑法的目的來闡釋刑法的含義。
目的解釋是刑法中運用最廣發的方法,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歷史解釋等方法得出的結論都需要接受目的解釋方法的檢驗。如果認為,刑法的目的在于規范中的法益保護,那么所有的解釋都不能偏離規范所要求的法益目的。
24.任何解釋都不得突破法律,解釋必須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進行,不能創設規則,否則就是立法了。
任何解釋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有權機關的解釋在考試時一般不要認定為類推解釋。
目的解釋可以主要根據民眾的常識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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