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印象里誰是坐牢最久的人呢?相信很多人第一反應都是南非前總統曼德拉,他一共在牢里坐了27年的牢,但其實,比曼德拉坐牢更久的人并不算少,其中在美國就有一位名叫史密斯的男子,當時94歲高齡的他,已經累計在監獄里坐了71年的牢,之后便是被送到了養老院安享晚年。
不過這位名叫史密斯的男子,有過越獄行為,中途出獄卻又再犯,自然也就不難理解為啥會有這么長的坐牢時間了,那么有人會問,被判無期徒刑,至少要服刑多少年呢?
換句話說,無期徒刑意味著下半輩子都要在牢里了嗎?當然不是這樣,即便是被判無期徒刑,在監獄里只要表現夠好,是完全有機會被減刑成為有期徒刑的。
如果根據規定來看,無期徒刑被減刑成為有期徒刑的話,也至少要坐13年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從第八條就可以看出,無期徒刑即便是減刑,也不能低于十三年,否則無期徒刑對于罪犯的懲罰,幾乎就失去了威懾力。
需要知道的是,刑罰分為主刑跟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就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而無期徒刑便是其中一種主刑。
值得一說的是,有期徒刑最長為25年,即便是在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最長也不會超過25年。
上面就提到,如果是犯人們在牢里如果是表現好,是完全可以爭取減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中,就有提到: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也許會有人問,減刑的存在,是不是會讓判決失去意義呢?其實并不是這樣,法律存在最大的意義是讓人改過自新,而不是為了懲罰人而懲罰人,而是盡可能約束人不能違法,同時也讓有罪的犯人能夠有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需要指出的是,無期徒刑雖然就其詞語意義上講,是剝奪終身自由,實行無期限的關押,但實際上并不是將其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關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回歸社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刑或假釋。
此外,在國家發布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釋放。從我國執行無期徒刑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量的罪犯并沒有被關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會。可見,判處無期徒刑并不意味著斷絕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此外還有一個介于死刑跟無期徒刑之間的刑罰,那就是死緩。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被判決死緩后,有一個緩刑考驗期,在這個考驗期內,要看犯人的具體的表現,適用于以下四種結果:
1.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行為,則改判無期徒刑。
2.如果在考驗期內有故意犯罪行為,而且情節惡劣,則立即執行死刑。
3.如果在考驗期內有故意犯罪行為,情節不是很惡劣,那么死緩的考驗期要重新開始計算。
4.如果在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改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我們不難發現,無期徒刑跟死緩基本上都是能夠體現出法律上的那股溫存的,一般來說它們都不適用于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如果這些人在獄中還表現好的話,基本上完全是有可能重獲自由的。
相信,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有有必要感謝法律的存在,是法律讓一個國家的上限增高,也是法律讓一個國家變得更加安定。
一個國家的安全,往往才能反映出一個國家的追求,畢竟對于任何人來說,追求一個和諧社會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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