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通過偵查手段,查明有關案件事實,在認為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時,會向檢察機關提交提請批準逮捕書。在偵查終結移送案件給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應該同時移送起訴意見書。在這兩個文件中,都應該對有關案件事實進行忠實于事實真相的描述。這種描述的前提有關案件事實已經查明。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需要查明哪些案件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有以下8個方面:
1、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這是偵查活動需要弄明白的首要問題。沒有犯罪就不需要追究。
2、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具體的犯罪情節。
3、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是不是與犯罪嫌疑人有關。
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犯罪嫌疑人是誰。
5、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犯罪嫌疑人為何要犯罪,要達到什么目的。
6、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犯罪嫌疑人起何種程度的作用。
7、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是否可以從輕或減輕乃至免除責任。
8、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兜底的條款。
《國杰律師說》認為,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對犯罪活動以及犯罪嫌疑人有關具體情節的落實,不僅要落實是否存在犯罪,還要確定有關犯罪嫌疑人與犯罪行為的關系等等,是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的細致要求。雖然要求很具體,但是在具體的刑事偵查活動中,是否嚴格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部的偵查活動,仍然可能會被具體案件中“死者歸來”的偶然挑戰,因此,偵查活動的進行,應該是一個慎之又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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