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在不同語境下,累犯一詞有不同的含義,作為量刑情節,累犯是一種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實,作為量刑對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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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2日10時許,在濰坊高新區內,孫振平采取技術開鎖的方式進入,將被害人郭某的黃金手鏈、銀項鏈各一條、瑪某盜走。后經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4237元。上述被盜物品經偵查機關依法搜查后扣押,現已發還至被害人。孫振平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廣東仁皓律師事務所葉志鵬律師解答:
孫振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予依法懲處。
孫振平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
孫振平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孫振平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愿接受處罰,被盜物品已被扣押并發還被害人,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葉志鵬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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