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是范圍不一樣,國家賠償包括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屬于國家賠償的一種。
刑事賠償的范圍是: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手續是怎樣的
1、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的規定,依法受理案件。
3、賠償義務機關關對案件進行審理。
4、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6、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其實國家公檢法機關現在的辦案程序也越來越規范,所以刑事賠償案件相對來說也很少見,事實上,刑事賠償跟國家賠償沒有什么區別的,刑事賠償就是國家賠償。
公檢法機關的財政都來源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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