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參與販毒犯法嗎
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販毒,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未成年涉嫌販毒罪處理原則有哪些
1、從寬處理的原則。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4、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訴訟程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
分別關押是指對未成年適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要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關押看管。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
6、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采訪
7、全面調查的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要貫穿刑事訴訟的始終,而不限于法庭調查。
貫徹全面調查原則,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長環境,了解其人格、素質等情況,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條件。
這不但有利于正確處理案件,而且對選擇正確的方法和途徑對其進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事實上,目前我國已經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進一步下調至12周歲,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殘疾的,都要被判刑,毒品犯罪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
未成年人涉嫌販毒罪的,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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